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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布置2000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住房开[2000]015号
  • 【发布日期】2000-11-02
  • 【生效日期】2000-11-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布置2000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的通知

关于布置2000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的通知

(建住房开[2000]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开发办),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深圳市规划国土管理局:

现将2000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工作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2000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采用国家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2000年统计年报和2001年定期报表)制订的房地产开发统计制度。2000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制度与1999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制度内容基本相同,“房地产开发经营情况标准表(表式见附件二)”未作改动,“房地产开发统计基层标准表(表式见附件三)”的内容略有变动,主要变动如下:

1、“登记注册类型”“内资”类型中取消了“170私营个体”指标,“190其他内资企业”简写为“190其他”;新增“个体经营”类型,增加了“410个体户”、“420个人合伙”两个指标。

2、取消了“城镇集体属性”栏及相关的两个指标。

3、“其他指标”栏“甲”列下的“空置面积中”明确为“商品房空置面积中”。

4、相关栏目中的“安居工程”指标均改为“经济适用住房”指标。

二、2000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资料根据“房地产开发统计基层标准表”和“房地产开发经营情况标准表”分别进行综合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务必于2001年3月底以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报送2000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数据;2001年4月15日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报送2000年房地产开发经营情况表数据。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委托建设部信息中心代收并汇总,各地直接将电子邮件发往建设部信息中心。

三、各省、自治区的年报汇总数据包括辖区范围内的计划单列市数据;各地的汇总数据应包括中央各部门所属公司在当地开发建设的数据。各地要将本地区年报分析报告随统计年报一并上报。

四、由于2000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基层标准表有一定的修改,2000年房地产开发统计软件在99年统计软件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为便于各地尽快开展2000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的布置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时与建设部信息中心联系有关软件事宜。

建设部信息中心联系人:吴明

联系电话:010―68393575、68394215

五、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统计指标的学习和理解,此次一并印发了房地产开发统计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详见附件一。

六、关于1999年统计年报出现的问题。

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1999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工作均完成较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个别地区报送不及时,从而影响了全国数据的及时汇总、分析和下返。

七、为了准确、及时上报2000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各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要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对统计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汇报并做出分析,并积极组织好上报汇总工作。

附件一:房地产开发统计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附件二:房地产开发经营情况标准表(略)

附件三:房地产开发统计基层标准表(略)

二○○○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一:

房地产开发统计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1.基本情况指标

(1)单位名称: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名称,要填全称,不得使用简称,即与企业(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2)企业(单位)代码: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单位)法人代码。代码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标识在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单位代码证书》上,并按《单位代码证书》的代码填写。

暂无法人代码的,从临时码段中提取代码。

(3)详细地址:填写由邮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所在地地址。不要填写通讯信箱号。行政区划代码指企业(单位)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不是邮政编码。代码为六位阿拉伯数字,按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1999)填写,其中代码的第一、二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四位表示地区(省辖市、州、盟及直辖市所属市辖区和县);第五、六位表示县(省辖市辖区、地辖市、省辖县级市、旗)。

(4)通讯号码:包括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报挂号、传真号码。在填写时,从右向左填写方框,空位划“x”。“-”后方框内填写分机号码,没有分机号码的划“X”,分机超过4位时,向方框外右面扩充。电报挂号超过4位时,也向方框外右面扩充。

(5)登记注册类型:参见附件二“房地产开发统计基层标准表”中的登记注册类型。

(6)隶属关系:指企业(单位)直接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领导。按房地产企业(单位)主管上级机关确定。隶属关系分为:

①中央:指中共中央、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以及直属机构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③地区(州、盟、省辖市):指地区、自治州、盟、省辖市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④县(旗、县级市):指县、区、自治旗、县级市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⑤乡镇:指乡、镇政府及乡镇企业管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⑤其他:不属于以上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7)资质等级:企业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填写。无等级的填“6.无级”,兼营无论有无等级均填“7.兼营”。

(8)企业营业状况:指企业的生产经营状态。

①营业:指正常开业的企业,包括部分投产的新建企业。

②停业:指由于某种原因已处于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状态,待条件改变后仍需恢复生产经营的企业。“停业”不包括临时性停业、季节性停业。

③筹建:一般指企业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开工,正在进行生产经营前的筹建工作。

④当年撤销:指当年关闭、撤销的企业。

⑤其他:指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企业。

企业按本企业报告期末的实际生产经营状态,选择其中一项,将选中的代码上画上圆圈,并将代码填入右下角的小方格内。

2.房地产投资完成情况

(1)计划总投资:

计划总投资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建的房屋建设工程或正在开发的土地开发工程,按照总体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计划(或按设计概算或预算)需要的总投资。

没有总体设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按报告期施工工程的计划总投资合计数填报。

(2)实际需要的总投资: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建的房屋建设工程或正在开发的土地开发工程,由于变更计划,设备材料涨价等原因,按总体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需要的总投资。包括在建工程已完工程的投资和未完工程尚需投资。

没有总体设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填上报计划总投资或年内施工的各项工程全部建成投产实际需要的投资。

(3)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完成投资: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建的房屋建设工程或正在开发的土地开发工程从开始建设到本年底止累计完成的全部投资。其计算范围原则上应与“计划总投资”指标包括的工程内容相一致。

报告期以前已建成投产或停、缓建工程完成的投资以及拆除、报废工程的投资,仍应包括在内。但转出的“在建工程”累计投资应予以扣除,转入的“在建工程”以前年度完成的投资应当包括。

(4)本年底未完工程累计投资:

是指已经开始施工至本年底尚未建成交付使用的工程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完成的投资额。具体包括:①报告期以前年度开工跨入本年继续施工,到年底尚未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累计完成投资;②报告年度内新开工,年内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完成的投资;③年底以前(包括本年和以前年度)已经停缓建的工程累计完成投资(如果已作报废工程处理的,则不包括在内);④应摊入未完工程的应分摊的其他费用。计算公式为:

未完工程累计投资=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完成投资-累计新增固定资产

年末未完工程累计投资中不包括已转固定资产的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价值,但尚未转入固定资产的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价值,则应包括在未完工程累计投资中。

(5)本年计划投资:

是指经计划部门同意安排的当年计划投资额(以立项报告为准)。有调整的,应填调整后的数字。

(6)本年完成投资:

是指从本年1月1日起至本年最后一天止完成的全部用于房屋建设工程、土地开发工程的投资额以及公益性建筑和土地购置费等的投资。其中土地购置费在实际统计工作中如难以区分,可放在“商品房建设投资额”中。

①商品房建设投资额,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开发建设的供出售、出租用的商品住宅、厂房、仓库、饭店、度假村、写字楼、办公楼等房屋工程及其配套的服务设施所完成的投资额(含拆迁、回迁还建用房)。

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建设并出售、出租给使用者,仅供居住用的房屋。

②土地开发投资额: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的前期工程投资,即路通、水通、电通、场地平整等(也称七通一平)所完成的投资。一般指生地开发成熟地的投资。在旧城区(老区拆迁)的开发中,如果有统一的规划,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小区建设的前期工程中,有场地平整,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拆除,供水供电工程等工作量也可计算。未进行开发工程、只进行单纯的土地交易活动不作为土地开发投资统计。土地开发投资额在房屋用途分组中能分摊的部分就分摊,不能分摊的全部计入其他。

③国有单位投资:包括登记注册类型中的国有(国有企业)、联营中的国有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④集体、私营个体投资:包括登记注册类型中集体、集体联营、股份合作、私营、个体经营企业的投资。

(7)建筑工程:是指各种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又称建筑工作量。这部分投资额必须兴工动料,通过施工活动才能实现。

(8)安装工程:是指各种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又称安装工作量。

(9)设备、工器具购置:是指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转化为固定资产的购置活动,包括建设单位或企、事业单位购置或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价值。

(10)其他费用:是指在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几项以外的各种应分摊计入固定资产的费用,不是指经营中财务上的其它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大市政费、四源费(煤、热、自来水、污水)、不可预见费等。

土地购置费: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土地购置费按当期发生数计入投资,如土地购置费为分期付款的,可分期计入投资;不计入新增固定资产。土地购置费包括:①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②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出让金。

旧建筑物购置费:指购置已使用过的各种旧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即对旧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赔偿费。

(11)投资额按房屋工程用途分组:指投资额中用于各类房屋建设的投资。

住宅: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

别墅、高档公寓:一般是指单位建筑面积造价高于当地同等地段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一倍以上的公寓或别墅,或者经有权审批房地产投资计划的审批单位审定为高档公寓、别墅的房地产投资项目。

经济适用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房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地方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办公楼:是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使用的各类办公用房(又称写字楼)。

商业营业用房:是指商业、粮食、供销、饮食服务业等部门对外营业的用房,如度假村、饭店、商店、门市部、粮店、书店、供销店、饮食店、菜店、加油站、日杂等房屋。

其他:凡不属于上述各项用途的房屋建筑物,如中小学教学用房、托儿所、幼儿园、图书馆、体育馆等。

(12)本年新增固定资产:是指在报告期已经完成建造和开发过程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和土地开发面积的价值。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开发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即为社会提供的固定资产,而且是在报告期内新增加的。不是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本身固定资产的增加。

3.资金来源

(1)本年资金来源合计: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本年内收到的可用于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各种资金来源数之和,包括上年末结余资金、本年度内拨入、借入或以各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2)上年末结余资金:是指上年资金来源中没有形成投资额而结余的资金。包括尚未用到工程上去的材料价值、未开始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价值及结存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等。可根据有关财务数字填报。上年末结余资金不能出现负数,即不能把上年应付工程、材料款作为上年末结余资金的负数来处理。

(3)本年资金来源小计: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实际拨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各种货币资金。包括国家预算内资金、国内贷款、债券、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

(4)国家预算内资金:分为财政拨款和财政安排的贷款两部分。包括中央财政的基本建设基金(分经营性基金和非经营性基金两部分)、专项支出(如煤代油专项等)、收回再贷、贴息资金,财政安排的挖潜改造和新产品试制支出、城建支出、商业部门简易建筑支出、不发达地区发展基金等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地方财政中由国家统筹安排的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资金。

(5)国内贷款:指报告期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各种国内借款,包括银行利用自有资金及吸收的存款发放的贷款、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国内贷款、国家专项贷款(包括煤代油贷款、劳改煤矿专项贷款等),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贷款、国内储备贷款、周转贷款等。

银行贷款:指向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借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各项贷款。

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是指向除上述银行之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借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各项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保险公司、金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公司(中心)等。

(6)债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司)或金融机构通过发行各种债券,筹集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资金,包括由银行代理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发行的重点企业债券和基本建设债券。

(7)利用外资:是指报告期收到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境外资金(包括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对外借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及外商其他投资(包括补偿贸易和加工装配由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国际租赁)。不包括我国自有外汇资金(包括国家外汇、地方外汇、留成外汇、调剂外汇和中国银行自有资金发行的外汇贷款等)。

外商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商在与中国企业(政府)合资、合作或独资中以外汇现金、设备(或实物)、技术、专利或其他方式投入的资金总量。

对外借款:是指通过中国政府(包括中央、各个部门、地方政府)、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中介机构引进,最终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外国资金(含设备、技术、专利等折算款)。

其中:国家统借统还的外资,是指由我国政府出面同外国政府、团体或金融组织签订贷款协议,并负责偿还本息的国外贷款。

(8)自筹资金:是指各地区、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筹集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预算外资金。

自有资金:指凡属于房地产企业(单位)所有者权益范围内所包括的资金,是按财务制度规定归企业支配的各种自有资金。包括企业折旧资金、资本金、资本公积金、企业盈余公积金及其他自有资金,也包括通过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

(9)其他资金来源:是指在报告期收到的除以上各种资金之外其他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资金。包括社会集资、个人资金、无偿捐赠的资金及用征地迁移补偿费、移民费等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资金。

集资,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单位内部或向社会筹集的用于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各种资金。

定金及预收款: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预收的购买者用于买房的定金及预收款。定金是为了使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履行经济合同,根据有关规定由购房单位在报告期交纳的押金。预收款是甲乙双方签订购销房屋合同后,由于经营活动的需要,在报告期由购房单位提前交付的购房款(包括预收购房款中的外汇)。

(10)本年各项应付投资款: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应付未付的投资款。包括应付工程款、应付器材款、应付工资、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其他应付款、应交税金、应交基建收入、应交投资包干结余、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应交预算调节基金及其他应交款。各项应付款填报本报告期实际增加数(或发生数),不是填报开始建设以来的累计数。

(11)利用外资按国家或地区分:指资金来源的利用外资中,外资来自的国家或地区的划分。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利用外资相加应等于利用外资总计。各类外资按报告期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成人民币“万元”计算。

4.土地购置和开发情况

(1)本年完成开发土地面积:是指报告期内对土地进行开发并已完成七通一平等前期开发工程,具备进行房屋建筑物施工或出让条件的土地面积。

(2)正在开发的土地面积:是指已开始七通一平等前期开发工程,但尚未完工,不具备进行房屋建筑物施工或出让条件的土地面积。

(3)待开发土地面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但尚未进行开发的土地面积。

(4)本年购置土地面积:是指在本年内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

5.房屋面积及价值指标

(1)房屋施工面积:是指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的面积和上年开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以及上期已停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本期竣工和本期施工后又停建缓建的房屋面积仍包括在施工面积中,多层建筑应填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2)房屋新开工面积:是指在报告期内新开工建设的房屋面积。不包括上期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房屋的开工应以房屋正式开始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的日期为准。

(3)房屋竣工面积:是指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正式移交使用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的总和。

(4)竣工房屋价值:指在报告期内竣工房屋本身的建造价值。竣工房屋的价值一般按房屋设计和预算规定的内容计算。包括竣工房屋本身的基础、结构、屋面、装修以及水、电、卫等附属工程的建筑价值,也包括作为房屋建筑组成部分而列入房屋建筑工程预算内的设备(如电梯、通风设备等)的购置和安装费用;不包括厂房内的工艺设备、工艺管线的购置和安装,工艺设备基础的建造;办公和生活用家具的购置等费用;购置土地的费用;迁移补偿费和场地平整的费用及城市建设配套投资。竣工房屋价值一般按结算价格计算。

6.商品房屋销售与出租情况

(1)实际销售面积:是指报告期已竣工的房屋面积中已正式交付给购房者或已签订(正式)销售合同的商品房屋面积。不包括已签订预售合同正在建设的商品房屋面积,但包括报告期或报告期以前签订了预售合同,在报告期又竣工的商品房屋面积。

外销(租):经有关部门批准,销售(或出租)给境外企业和个人,包括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的商品房屋面积。

销售给个人:是指实际销售给国内私人的商品房屋面积。不包括外销中销售给个人的部分。

(2)预售面积:是指报告期末仍未竣工交付使用,但已签订预售合同的正在建设的商品房屋面积。报告期预售又在报告期转正式或协议销售的商品房屋的面积应列入实际销售面积,同时统计为销售收入。

(3)空置面积:是指报告期末已竣工的可供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中,尚未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以前年度竣工和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但不包括报告期已竣工的拆迁还建、统建代建、公共配套建筑、房地产公司自用及周转房等不可销售或出租的房屋面积。

(4)出租面积:是指在报告期期末房屋开发单位出租的商品房屋的全部面积。

出租给个人:指实际出租给国内个人的商品房屋面积,不包括外租部分。

(5)实际销售额:指报告期内出售房屋的总收入(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定的合同总价)。该指标与实际销售面积同口径,包括正式交付的商品房屋在建设前期预收的定金、预收的款项及结算尾款和拖欠款。不包括未交付的商品房所预收的款项。收取的外汇按当时外汇调节市场价折算在其中。如果商品房是跨年完成的,应包括以前年度所收的定金及预收款。

7.开发经营情况

(1)实收资本:是指企业实际收到的所有投资人投入的资本,包括以实物形式、货币形式、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形式投入企业的资本。该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项目的期末数填列。

国家资本: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该指标根据会计“实收资本”明细科目填列。

(2)资产负债情况:

①资产: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资产总计: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及递延资产、其他长期资产。该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②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指企业在报告期末提取的各年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该指标按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累计折旧”项的期末数填列。

③本年折旧:指企业在本年度内累计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该指标根据会计“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固定资产折旧”项的数值填列。

④负债总计:指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其偿还形式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资产或提供劳务的方式偿还。负债一般按其偿还期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指企业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其中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预付货款及贷款应付未付利息、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和应交利润等。

长期负债:指偿还期在一年以上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其中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务、长期应付款项等。该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长期负债合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⑤所有者权益合计:指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企业净资产等于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其中包括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最初投入以及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对股份制企业,所有者权益即为股东权益。该指标允许小于零,当数额小于零时用“-”号表示,其资料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3)损益情况:根据会计“损益表”中相对应的科目填报。

①经营收入总计:是企业对外转让、销售、结算和出租开发产品所取得的经营收入。具体包括:

a.土地转让收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按国家规定转让经开发的土地和未经开发的土地所得到的收入。

b.商品房屋销售收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售出商品房屋的收入,一次收清的,一次全部计入销售收入,按合同规定分期收款的,可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分次计入收入。

c.房屋出租收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在不改变现有财产所有权关系的条件下,将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房屋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所得到的租金收入。

d.其他收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从事除以上收入外的收入,包括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工程结算收入、出租产品租金收入等。

②经营成本:指企业从事主要业务活动而发生的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包括:土地转让成本、商品房销售成本、配套设施销售成本、代建工程结算成本、出租产品经营成本等。

③销售费用:指企业在从事主要经营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销售费用,包括转让、销售、结算和出租开发产品等。

④经营税金及附加:指企业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税法规定交纳的应从经营收入中抵扣的税金和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⑤其他业务利润:指企业除主营业务外的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他业务成本、费用、税金后的净收入。

⑥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工资、各种税金、劳动待业保险费等以及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为进行资金筹集等财务活动而发生的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⑦投资收益及营业外收入:指企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包括股利、利息收入和利润及收回投资时发生的收益等,以及企业经营业务以外的收入。

⑧营业外支出:指企业经营业务外的支出。

⑨利润总额: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反映企业最终的财务成果。根据会计“损益表”中的“利润总额”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8.其他指标

(1)竣工房屋住宅套数:指报告期内房屋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经验收合格,达到住人或使用条件的正式交给开发公司的成套住宅数量(以设计图纸为准)。

(2)拆迁还建房屋竣工面积:指报告期房地产公司竣工的用于拆迁还建的房屋面积。

(3)统建代建房屋竣工面积:指报告期房地产公司接受委托、定向开发建设,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所建设的房屋竣工面积。

(4)公益性建筑竣工面积:指报告期房地产开发公司竣工的学校、幼儿园、派出所、居委会、商店等公益设施建筑面积。

(5)年平均从业人员数:指报告期内每天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计算方法为:

年平均从业人员数 = 报告年内12个月平均人数之和/12

或:

年平均从业人员数 = 年初人数+年末人数/2


(6)年末从业人员数:指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的实有人数(包括在岗职工、离退休返聘人员、兼职人员、借用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等)。

(7)全年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年实际支付给本企业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和支付给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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