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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开展房地产产权产藉管理人员培训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人教专[2000]199号
  • 【发布日期】2000-09-11
  • 【生效日期】2000-09-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开展房地产产权产藉管理人员培训的通知

关于开展房地产产权产藉管理人员培训的通知

(建人教专[2000]199号)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地产市场日趋活跃,作为房地产管理基础的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也越来越引人注目。由于房地产交易涉及金额巨大,流通形式多样,其中的权属问题非常复杂,登记对象的要件材料量大,对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依法行政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有很高的要求,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房地产专业知识,较全面的法律及经济常识,还要诚实信用、遵纪守法、自觉维护政府公务人员的形象。但是,目前我国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许多从业人员缺乏必须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工作前没有受过正规培训,很难适应产权产籍管理专业工作,造成了频繁的房地产权属纠纷。为此,建设部决定从2000年10月15日起,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对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达到岗位要求,胜任本职工作。轮训结束后,未经培训合格人员不得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凡是从事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房地产测绘管理和房地产产籍档案管理三类人员)均应参加培训。

二、培训内容和教材

结合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测绘和房地产产籍档案的工作特点,分别对三类人员进行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理论、实务、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采用建设部统一组织编写的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培训教材,包括《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测绘》、《房地产产籍档案》、《房地产权属法律法规》和《建筑知识》五本。

三、培训方式与学时要求

采用集中面授与自学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面授时间不得低于80学时,总学习时间不得低于200学时。具体课程培训必须按照建设部统一制定的培训教学计划(见附件)执行。

四、培训机构认定与师资选聘

承担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培训的机构必须经过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认定后,方能开展培训。请各地按照《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从建设类培训机构二级资质以上的培训机构中遴选、确定一个培训机构,并于2000年10月15日前报建设部人事教育司和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备案。建设部对各地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不定期抽查。

对了保证培训质量,除认定培训机构外,还请各地对拟承担此项培训的师资进行严格选聘,并组织参加建设部统一组织的师资培训,取得师资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进行培训授课。

五、考试和发证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培训结业时,必须参加由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组织命题的考试。考试命题必须依据建设部统一制定的考试大纲(另行发布)进行,既要考查从业人员的专业基础知识,又要注重其实际操作技能的应用。经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请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做好协调工作,制定统一的培训计划,组织好有关人员及时参加培训,并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管理,切实保证培训质量,认真完成好此项工作。

附件: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培训教学计划(略)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
二○○○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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