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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678号
  • 【发布日期】2000-09-01
  • 【生效日期】2000-09-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78号2000年9月1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式样见附件)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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