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加强对鲁班奖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办建[2000]29号
  • 【发布日期】2000-07-24
  • 【生效日期】2000-07-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加强对鲁班奖

关于加强对鲁班奖

(国家优质工程)
评选中指导和监督工作的通知
(建办建〔200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主管司局:
最近,中国建筑业协会印发了《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00)建协字第17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鲁班奖同时是国家优质工程奖。按照政府转变职能的要求,鲁班奖的评选工作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具体负责。

二、为了做好鲁班奖的评选工作,确保鲁班奖的质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评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主管司局应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建筑业协会申报鲁班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坚持严格、公正、公平的原则,教育、监督有关工作人员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主管司局应在本地区、本部门建筑业协会向中国建筑业协会申报之前,听取拟申报的工程和相关施工企业情况的汇报,保证申报的工程和相关施工企业符合《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要求。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主管司局对鲁班奖评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的经验和做法,请及时告我部建筑管理司。

建设部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二十四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