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保税区 免税进口车辆解除监管手续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署税[2000]389号
  • 【发布日期】2000-07-19
  • 【生效日期】2000-07-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保税区 免税进口车辆解除监管手续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保税区
免税进口车辆解除监管手续问题的通知

(2000年7月19日署税〔2000〕389号)

天津、大连、上海、南京、宁波、福州、厦门、青岛、深圳、拱北、汕头、黄埔、海口海关:
《海关总署关于保税区企业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年限问题的批复》(署税〔2000〕78号)第二条规定:“免税进口货物监管年限届满时,有关企业和单位可向保税区海关提出申请,经直属海关核准后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其中车辆需报总署核准”。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提高机关办事效率、简化审批手续的指示精神,经研究,保税区免税进口车辆监管年限届满时,其解除海关监管的审批不再报总署核准,由保税区海关依照《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通知》(署监一〔1992〕1099号)有关规定,报经直属海关核准后直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特此通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