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取消就比利时二恶英污染事件采取的临时措施的通知
  • 【发布单位】对外贸易部/卫生部/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2000年第3号公告
  • 【发布日期】2000-07-10
  • 【生效日期】2000-07-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取消就比利时二恶英污染事件采取的临时措施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取消就比利时二恶英污染事件采取的临时措施的通知

(二000年第3号公告)

1999年1月15日,比利时等国发生二恶英污染事件后,为保证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七部门(以下简称七部门)先后联合发布了一九九九年第6号、第7号、第9号和2000年第2号公告,对可能受污染的来自比利时、荷兰、法国和德国相关产品的进口和销售采取了一系列临时措施。鉴于比利时等国对二恶英污染事件的调查已经结束,并及时采取了一切必要的预防和补救措施,欧盟委员会亦已于今年4月18日颁布决议,全面解除了就此次事件采取的限制措施。经我主管部门及有关专家研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决定取消因二恶污染事件对比利时、荷兰、法国和德国相关产品采取的临时措施,恢复正常进口和销售,具体规定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七部门一九九九年第7号公告附件所列暂停进口和经销的来自比利时、荷兰、法国和德国的所有产品,恢复正常进口,不再要求提供任何关于二恶英的检测报告和官方证明文件。按照正常程序,海关对来自上述国家的相关产品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该产品准予在国内市场正常销售。

二、此前七部门或其它有关单位做出的相关决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卫生部
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国家国内贸易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0年七月十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