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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将部分医用超声波扫描仪纳入特定产品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署法[2000]335号
  • 【发布日期】2000-06-26
  • 【生效日期】2000-06-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将部分医用超声波扫描仪纳入特定产品管理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将部分医用超声波扫描仪纳入特定产品管理的通知

(署法〔2000〕335号2000年6月26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医用超声显像诊断仪按工作原理可分多种类型。目前纳入特定产品管理的有B型超声波诊断仪和其它彩色超声波诊断仪,其它类型的非彩色医用超声波扫描仪尚未纳入特定产品管理(具体归类详见总署2000-118号归类问答书)。为统一管理政策,规范海关监管,经商外经贸部机电司,自2000年7月1日起,将商品编号90181299的其它非彩色医用超声波扫描仪纳入特定产品管理。企业进口这类机电产品前须按有关规定到外经贸部机电司申领《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海关凭外经贸部机电司签发的证明验核无误后放行。证件在7月1日后拟进口的上述超声波扫描仪已办理其它证件,且有关货物在7月1日后(含7月1日)报关进口的,应到外经贸部机电司换证,海关凭机电司签换的《机电产品进口证明》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请各关将通知所附公告稿,及时对外公告,并做好必要的解释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公告稿

附件: 公告


接海关总署通知,为统一管理政策,规范海关监管,经商外经贸部机电司,自2000年7月1日起,将商品编号90181299的医用超声波扫描仪纳入特定产品管理。企业进口这类机电产品前须按有关规定到外经贸部机电司申领《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海关凭外经贸部机电司签发的证明验核无误后放行。拟进口的上述超声波扫描仪已办理其它证件,且有关货物在7月1日后(含7月1日)进口的,应到外经贸部机电司换证,海关凭机电司换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证明》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二000年六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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