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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的补充通知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0-05-30
  • 【生效日期】2000-05-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的补充通知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的补充通知

基金管理公司,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进一步加强对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管,提高基金运作的透明度,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现决定在《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证监发〔1999〕11号)附件二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附件三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中补充以下内容:

一、基金中报、年报需列示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明细,至少应当包括股票名称、数量、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二、基金中报、年报中需列示报告期内新增及剔除的所有股票明细,至少应当包括股票名称、数量。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0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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