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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体委/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财税字[2000]71号
  • 【发布日期】2000-05-15
  • 【生效日期】2000-05-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的通知

(2000年5月15日财税字〔20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精神,从2000年起,将在我国部分地区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按通知规定,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取消屠宰环节和收购环节征收的屠宰税。原来地方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也一律停止(按国家规定收取的检疫费等合法收费除外)。
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后,不得以任何名义、方式,向屠宰、收购生猪、菜牛、菜羊等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变相征收、平摊屠宰税。
请试点地区在制定改革方案时,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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