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联系制度》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交公路发[2000]145号
  • 【发布日期】2000-03-20
  • 【生效日期】2000-03-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联系制度》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联系制度》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

现将《道路运输企业联系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公路司(道路运输管理处)联系。



二○○○年三月二十日



道路运输企业联系制度


为便于及时了解道路运输企业与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脱钩后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等方面的情况,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搞好国有企业的文件精神,适时调整道路运输行业发展政策,促进道路运输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部党组“三讲”教育整改工作方案和部领导的要求,特建立本制度。

一、建立道路运输企业联系制度的基本思想和原则

通过与能够代表行业发展动态的部分道路运输企业加强联系,及时了解行业发展动态,为制定行业发展政策提供直接高效、相对固定的信息渠道和决策依据;通过实行道路运输企业联系制度,及时发现并解决行业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和交流道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引导道路运输企业走规模化经营、规范化服务之路,促进其提高科技含量和经济效益,加快行业的发展。

道路运输企业联系制度本着“不干预,多支持;分级联系,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旨在建立起一个在一定时期内相对固定的动态跟踪系统,争取使交通部、省交通厅、市(地)交通局三级联系的道路运输企业总的市场占有率达到全行业的60%。

二、道路运输企业联系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定期报送统计报表制度。对重点联系道路运输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作跟踪监测,及时了解道路运输企业发展动态,籍此评价行业整体发展水平和经济运行质量。

(二)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印发《重点联系道路运输企业发展动态》,介绍道路运输企业改革经验,定期公布行业发展信息、政策信息及道路运输企业经济技术指标排序表,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或协调解决道路运输企业在生产经营及体制改革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三)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重点联系道路运输企业参加的沟通信息、总结交流经验的会议。

(四)对国外同行业的发展经验及新的行业发展思路在重点联系道路运输企业中进行试点。

(五)给予或争取国家给予重点联系道路运输企业有关扶持政策。

(六)支持道路运输企业深化改革,鼓励开拓创新。

三、交通部重点联系道路运输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固定净资产一般应在5000万元以上,同时,总营收5000万元以上。

(二)运输业的营收应占企业总营收的60%以上。

(三)企业信誉高,服务质量好,经营行为规范。

四、交通部重点联系道路运输企业的主要义务和权利

(一)主要义务:

1.严格按照部的要求,如实上报有关资料:(1)企业经营状况的年度报告;(2)定期报表(报表格式、统计口径、填报办法及应用软件另发);(3)临时资料;

2.协助部对行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二)主要权利:

1.直接向部反映企业经营及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及有关问题,

请求部给予解决或协调有关部门解决。

2.可向部推荐本企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供研究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时参考。

3.参加部设立的有关课题的研究工作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调研、起草工作,参与国际、国内交流。

4.获取未在有关媒体中公开发布的行业内部信息资料。

五、交通部重点联系道路运输企业的确定程序

(一)由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近3年各年度企业经营状况资料;

(二)由各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选出具有代表性的2―4家企业,并将企业近3年来的经营状况资料报部公路司;

(三)部公路司对各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道路运输企业进行核定,确定并公布交通部重点联系道路运输企业名单。

根据重点联系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状况及经营内容的变化,自2000年起,部将按照以上程序每3年重新核定重点联系道路运输企业名单,以确保部重点联系道路运输企业的行业代表性。

各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制定本级及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重点联系道路运输企业的确定条件、确定程序及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



附件:




重点联系道路运输企业名单





北京市

北京市化工物品汽车运输公司

北京市长途汽车公司

天津市

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

河北省

保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沧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省

山西省晋城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运城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三皇候马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赤峰汽车运输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运输集团总公司

辽宁省

辽宁虎跃快速汽车客运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公路主枢纽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安装搬运集团公司

沈阳兴运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

长春公路客运总公司

黑龙江省

黑龙江龙江龙运集团

哈尔滨市第二运输总公司

上海市

上海交运(集团)公司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

江苏南京长途汽车客运总公司

南京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无锡客运总公司

江苏省苏州市汽车货运公司

浙江省

标州长运集团公司

宁波公路运输(集团)总公司

金华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温州长运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

合肥汽车客运总公司

安徽省池州杰达(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阜阳汽运总公司

滁洲汽运总公司

福建省

厦门经济特区运输总公司

福建省泉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

龙岩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江西省

江西长运集团有限公司

宜春地区汽车运输总公司

九江长途汽车运输公司

山东省

济南汽车运输总公司

青岛交通运输集团公司

聊城交通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

河南省郑州汽车客运总公司

河南宁通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南阳汽车运输总公司

洛阳第一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新乡汽车运输总公司

湖北省

湖北捷龙快速客运有限公司

宜昌交运集团公司

荆州先行集团公司

湖北大通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

湖南益阳汽车运输总公司

湖南衡阳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常德欣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

深圳市长途汽车客运公司

广东省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汽车运输总公司

柳州汽车运输总公司

广西运美企业集团公司

桂林运输集团公司

海南省

海南省汽车运输总公司

重庆市

重庆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公路运输总公司

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

四川省巴中地区汽车运输总公司

四川省南充汽车联合运输总公司

四川省成都长途汽车运输公司

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

贵州省

贵州省贵阳汽车客运总公司

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总公司

贵州省安顺汽车运输公司

云南省

云南省昆明汽车运输经贸总公司

云南省开远运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下关汽车运输经贸总公司

西藏自治区

西藏交通厅拉萨汽车运输总公司

陕西省

宝鸡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

咸阳宇通运输集团

汉中市汽车运输公司

甘肃省

甘肃陇运快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省

青海省第一汽车运输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汽车运输总公司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新疆旅客运输公司

新疆第九汽车运输公司

新疆四运集团公司

中央直属大型企业

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中外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

中国集装箱总公司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