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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公安部光盘生产源 鉴定中心行使行政、司法鉴定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新闻出版署
  • 【发布文号】公通字[2000]21号
  • 【发布日期】2000-03-09
  • 【生效日期】2000-03-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公安部光盘生产源 鉴定中心行使行政、司法鉴定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公安部光盘生产源
鉴定中心行使行政、司法鉴定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通字〔200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闻出版局及有关音像行政管理部门;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适应“扫黄”“打非”、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需要,解决目前各地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光盘生产源无法识别的问题,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公安部组建了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设在广东省深圳市,以下简称鉴定中心)。目前,鉴定中心的各项筹备工作已完毕,所开发研制的光盘生产源识别方法已通过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国家新闻出版署派员组成的专家委员会的评审鉴定,具备了行政、司法鉴定能力。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定范围和内容
鉴定中心负责对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新闻出版行政机关、音像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制黄贩黄、侵权盗版案件中所查获的光盘及母盘进行鉴定,确定送检光盘及母盘的生产企业。
企事业单位因业务工作需要,提出鉴定申请的,鉴定中心也可以进行上述鉴定。

二、鉴定程序
办案单位认为需要进行行政、司法鉴定的,应持有本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公函;新闻出版行政机关、音像行政管理部门办案需要鉴定的,由当地省级以上新闻出版机关、音像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委托鉴定公函。
企事业单位需要鉴定的,由本单位向鉴定中心出具委托鉴定公函。鉴定中心在接受鉴定委托后,应立即组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在30天以内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书》(见附件),并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备案。
委托鉴定可通过寄递方式提出。

三、鉴定费用
鉴定中心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新闻出版行政机关、音像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委托鉴定的,不收取鉴定费用。
鉴定中心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鉴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鉴定费用。

四、鉴定的法律效力
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书》(样本略)

200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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