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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 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文号】高检发释字[2000]1号
  • 【发布日期】2000-03-01
  • 【生效日期】2000-03-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 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
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

(2000年3月1日高检发释字〔2000〕1号)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鲁检发研字〔1999〕第3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刑法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未包括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对该行为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 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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