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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外管局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0-02-25
  • 【生效日期】2000-03-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外管局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管局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0年二月十五日)

为进一步完善进口项下售付汇管理,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各外汇指定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依据进口报关单证明联(以下简称“报关单”)不同的“贸易方式”类别,相应进行售付汇或付汇核销管理。
依据国际惯例,报关单是货物经海关验放通关的证明,也是进行相应纳税、购汇、付汇的重要凭证,但是并不是所有有报关单的进口都需要对外付汇,如易货贸易、部分形式的来料加工贸易进口等都不需要对外支付。为规范凭证类别、提高监管效率,依据进口贸易活动的实际需要,结合有关外汇管理规定,《通知》将报关单按“贸易方式”分为“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和“不得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三类。各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在办理进口售付汇和付汇核销时,将严格依据报送单的贸易方式分类处理。
《通知》要求,为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及便利企业购付汇,企业必须按照海关有关管理法规,依据实际的交易类别,如实向海关申报;各外汇指定银行及外汇管理局在为企业办理售付汇及核销时,必须认真辨认报关单上“贸易方式”这一栏的类别,按《通知》规定分类进行售付汇及核销管理。
此举旨在完善报关单的分类系统,规范进口售付汇的真实性审核,并没有增加进口企业对外付汇和核销环节的手续,凡真实对外支付外汇的进口企业按照贸易的相应类别进行申报,均可顺利购汇对外支付或核销。同时也防止了一些人使用不需要对外支付的报关单购汇或以此进行核销,从而保证外汇资金的正当使用。
《通知》自2000年3月1日起执行。

附表1 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10种)




┌────────┬────────┬───────┐
│ 贸易方式代码 │ 贸易方式简称 │ 备 注 │
├────────┼────────┼───────┤
│0110 │一般贸易 │ │
│0243 │来料以产顶进 │仅指成品油 │
│0615 │进料对口 │ │
│0715 │进料非对口 │ │
│1110 │对台贸易 │ │
│1741 │免税品 │ │
│1831 │外汇商品 │ │
│2215 │三资进料加工 │ │
│4039 │对台小额 │ │
│4019 │边境小额 │ │
└────────┴────────┴───────┘


附表2 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24种)




┌───┬──────┬───────────────────────┐
│贸易方│贸易方式简称│ 购付汇条件 │
│式代码│ │ │
├───┼──────┼───────────────────────┤
│0245 │来料料件内销│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对于合同中│
│ │ │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付的,可以凭以办理售(付│
│ │ │)汇或核销手续。 │
│0345 │来料成品减免│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对于合同中│
│ │ │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付的,可以凭以办理售(付│
│ │ │)汇或核销手续。 │
│0420 │加工贸易设备│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发票,对于│
│ │ │合同规定以工缴费抵偿设备的,不得凭以办理售(付│
│ │ │)汇或核销手续。 │
│0446 │加工设备内销│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发票,对于│
│ │ │合同规定以工缴费抵偿设备的,不得凭以办理售(付│
│ │ │)汇或核销手续。 │
│0654 │进料深加工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按汇发(1999)78│
│ │ │号《关于印发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操作│
│ │ │程序的通知》规定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 │
│0815 │低值辅料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发票,对于│
│ │ │属于一般贸易、进料加工的,可以凭以办理售(付)│
│ │ │汇或核销手续;对于属于来料加工的,不得凭以办理│
│ │ │售(付)汇或核销手续。 │
│0845 │来料边角料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对于合同中│
│ │内销 │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付的,可以凭以办理售(付│
│1133 │保税仓转口 │)汇或核销手续。 │
│ │来料边角料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按汇发(1998)97│
│ │内销 │号《关于保税仓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办│
│ │ │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 │
│1139 │国轮油物料 │同上。 │
│1233 │保税仓库货物│同上。 │
│1215 │保税工厂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海关核发的加工手│
│ │ │册,对于属于进料加工的,可以凭以办理售(付)汇│
│ │ │或核销手续;对于属于来料加工的,不得凭以办理售│
│ │ │(付)汇或核销手续。 │
│1300 │修理物品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原出口、报关单及│
│ │ │关税完税证明,增值部分可准予办理售(付)汇或核│
│ │ │销手续。 │
│1427 │出料加工 │同上。 │
│1500 │租赁不满一年│企业应向外汇管理局提交经贸部门批准经营租赁业务│
│ │ │的批件、租赁合同、报关单等单证,经外汇管理局审│
│ │ │核后,属于融资租赁的由外汇管理局将此报关单从进│
│ │ │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中注销结案,其租金付汇按照│
│ │ │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凭外债还本付息核准件办理;属于│
│ │ │经营租赁的由外汇管理局在报关单上加注盖章,外汇│
│ │ │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核查报关单真伪后凭以办理售│
│ │ │(付)汇或核销手续。 │
│1523 │租赁贸易 │同上。 │
│9800 │租赁征税 │同上。 │
│1616 │寄售代销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发票、关税│
│ │ │完税证明,已完税部分可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
│ │ │。 │
│2025 │合资合作设备│企业应向外汇管理局提交外经贸部分批准成立企业证│
│ │ │书、合资合作合同及章程、外经贸部门核准的合资合│
│ │ │作设备进口清单正本、验资报告、进口合同及发票,│
│ │ │经外汇管理局审核后将报关单注销结案,属于现汇投│
│ │ │资的凭外汇局签发的审核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 │ │付汇(属于实物投资的不得付汇)。 │
│2225 │外资设备物品│同上。 │
│3010 │货样广告品A│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发票,对于│
│ │ │合同中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付的,可以凭以办理│
│ │ │售(付)汇或核销手续。 │
│3039 │货样广告品B│同上。 │
│3511 │援助物资 │同上。 │
│3612 │捐赠物资 │同上。 │
│4461 │退运货物 │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已冲减出口收汇│
│ │ │核销证明”为企业办理退款的有关购付汇手续。 │
└───┴──────┴───────────────────────┘


附表3 不得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24种)



┌─────────┬────────────────┐
│ 贸易方式代码 │ 贸易方式简称 │
├─────────┼────────────────┤
│0130 │易货贸易 │
│0200 │来料余料结转 │
│0214 │来料加工 │
│0255 │来料深加工 │
│0300 │来料料件退换 │
│0456 │加工设备结转 │
│0513 │补偿贸易 │
│0600、0657 │进料余料结转 │
│0642 │进料以产顶进 │
│0644 │进料料件内销 │
│0700 │进料料件退换 │
│0744 │进料成品减免 │
│0844 │进料边角料内销 │
│2600 │暂时进出货物 │
│2700 │展览品 │
│2800 │橱窗广告 │
│2900 │复出陈列样品 │
│3100 │无代价抵偿 │
│3339 │其他进口免费 │
│3410 │承包工程进口 │
│4200 │驻外机构运回 │
│4539 │进口溢误卸 │
│4500 │直接退运 │
│9900 │其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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