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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同意部分省、自治区边远地区保留建筑 工程设计丁级资质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设函[2000]45号
  • 【发布日期】2000-02-17
  • 【生效日期】2000-02-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同意部分省、自治区边远地区保留建筑 工程设计丁级资质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同意部分省、自治区边远地区保留建筑
工程设计丁级资质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函〔2000〕45号)

有关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
为深化勘察设计行业体制改革,清理整顿勘察设计市场,优化勘察设计队伍结构,根据建设部《关于开展换发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工作的通知》(建设〔1999〕9号)要求,部分省、自治区基于当地的实际情况,提出要求保留边远地区建筑工程设计丁级资质单位的意见。经研究,同意青海、新疆、宁夏、河南、云南、西藏、黑龙江、海南、河北、广东、广西、四川、甘肃、湖北、贵州等15个省、自治区边远地区保留部分建筑工程设计丁级资质单位的申请。具体执行中,请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保留建筑工程设计丁级资质单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二、保留建筑工程设计丁级资质单位的数量不超过现有丁级单位数量的40%,同一地区有多个丁级资质单位的应适当调整撤并;

三、建筑工程设计丁级资质单位至少应有一名二级注册建筑师或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四、建筑工程设计丁级资质单位的执业范围和标准应在丙级规定承担业务范围和标准以下,具体标准由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未经建设部批准的省、自治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工程丁级设计单位。
部分省、自治区建筑工程设计丁级资质单位可转为现行的村镇专项工程设计资质。

建设部
二000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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