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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法释[2000]5号
  • 【发布日期】2000-02-16
  • 【生效日期】2000-02-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二○○○年二月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94号《关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否作为挪用公款罪主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 刑法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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