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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财政局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0]68号
  • 【发布日期】2000-01-20
  • 【生效日期】2000-01-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财政局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财政局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68号2000年1月20日)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国家邮政局1999年度取得的邮政补贴资金、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等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取得的邮政补贴资金,应按照规定计入当期收益并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的盈余额不超过当年取得邮政补贴资金的部分,并按照规定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国家邮政局1999年度向北京邮政局等所属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邮政局1999年度向河北邮政局等所属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的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附件:国家邮政局1999年度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情况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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