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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管理制度
  • 【发布单位】文化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0-01-01
  • 【生效日期】2000-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管理制度

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管理制度




中国政府重视扶持少量的在国内外、省内外有重大影响,或具有实验性、示范性和民族代表性,具有历史保留价值的艺术表演团体,特别是以演出高雅艺术为主要任务的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也称中直院团)。在吸取统包统管体制教训的基础上,中国从1985年开始进行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通过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趋势和艺术规律的运行机制,多出人才、多出作品繁荣艺术事业,中直院团改革后,实行以下制度,即:在用人机制上,以考评聘任制为核心,即演员经过考核取得应聘资格后才可应聘,演员与单位可以双向选择;实行演出补贴制,即政府通过对演出这一环节的补贴,把改革前的演出前补贴改为演出后补贴,变艺术生产前的不可控投入为生产后的可控投人,从而鼓励艺术表演团体增加演出场次,提高演出质量,形成良性循环的演出机制;在院团的经营机制上,国家鼓励中直院团协作经营,发挥各自优势,扶持那些投资效益好、回报率高,但却难以独家支持的经营项目,推动艺术的扩大再生产。下面,就考核聘任制及对中直院团未聘人员实施的保障措施作一简要介绍:

对于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的人员配置,中国实行的“考评聘任制”,本着公开、客观、公正、择优的原则来选聘人才。单位与应聘人员实行双向选择。各院团与演职员工依法建立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

首次考评工作由文化部统一组织,按艺术专业分类进行。文化部设立中直院团应聘资格考评委员会,由具有较高专业学术水平的艺术家、教育家组成。根据不同专业,考评委员会按管乐、弦乐、键盘乐、打击乐、吹打乐、弹拨乐、拉弦乐、美声、民族声乐、芭蕾舞、民族民间舞、戏曲、舞美设计、编剧导演作词评论、作曲指挥等门类分设15个专业考评组。各考评组根据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艺术专业人员应聘资格考评大纲,对相关专业人员的艺术水平进行考试、评析、认定,写出书面意见。考评委员会工作会议根据各艺术专业岗位的设置情况,按考评得分高低,依次确定通过应聘资格的人数,考评委员会负责将所有应考人员的分数和通过评审考试应聘资格名单通知各院团,发给应聘资格证书。

中直院团的用人制度实行聘任制,即对于中层及中层以下岗位,院团运用聘任方式签定合同,从而明确单位与受聘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各院团可成立聘任委员会,自行组织岗位考核及聘任。在中直院团聘任人员,不受原隶属单位限制,聘任双方可以双向选择。各单位应在确定内设机构、核定编制、设定岗位、明确职责的基础上,提出单位的聘任方案,报文化部备案同意,聘任期限一般为1至3年,聘任期满后,用人单位根据需要,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根据规定的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聘受聘人员,受聘人员也可以提出辞聘。应聘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单位,不得擅自与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演出和业务活动合约。

对于中直院团的未聘人员(即现职人员主动申报应聘,选择岗位,确无单位聘任的),国家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妥善安置。其中,男性年满52周岁或女性年满47周岁的舞蹈、武功、吹奏演职员;男性年满55周岁,不适合继续在舞台表演的专业人员曾从事艺术专业工作20年以上的;男性年满50周岁的或女性年满45周岁,连续1年以上病休或经医院诊断确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内部提前离退休手续,享受离退休人员待遇。艺术专业人员不适合从事艺术表演岗位工作,身体、年龄不符合内部提前离退休、退职条件的未聘人员,本人可申请转业。另外,我国还实行中直院团演职员工内部待业保障制度。对于下列人员,包括在布局结构调整及考评聘任中43周岁以下未聘的,解聘、辞聘的,按国家规定被辞退的,在待业期间给予待业保障金和失业救济金。享受内部待业保障金期满后未就业又未参加内部统筹安置的人员,可以到户口所在地区的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救济。文化部设有文化艺术人才中心,具体承办内部待业保障和失业救济业务。

对于中直院团的离退休人员,文化部设有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进行管理和服务,负责组织离退休人员的健康疗养、文体活动,开展创收活动,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生活福利,并办理离退休人员的丧葬及善后处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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