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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首钢总公司迁安矿集体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社厅函[1999]162号
  • 【发布日期】1999-12-29
  • 【生效日期】1999-12-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首钢总公司迁安矿集体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首钢总公司迁安矿集体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1999〕162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首钢驻冀三企业因终止劳动合同引发集体争议有关情况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劳动争议管辖问题
按照原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管辖范围的复函》(劳部发〔1995〕209号)的规定,首钢总公司迁安矿集体劳动争议应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劳动争议发生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对于首钢总公司驻迁安的金属设备结构厂、三建公司发生的劳动争议,也应按上述管辖原则处理。

二、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生活补助费问题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1996年答复河北省劳动厅《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中关于终止劳动合同后发给职工生活补助费的规定,应由首钢总公司迁安矿支付终止劳动合同职工的生活补助费。

三、终止劳动合同后失业保险问题
首钢总公司迁安矿应对符合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按属地化管理原则进行失业保险登记,并享受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

四、终止劳动合同再就业后的养老保险问题
对已参加北京市的养老保险统筹的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在首钢驻冀其他单位再就业的,养老保险仍由北京市负责;在你省境内再就业的,由北京市和首钢总公司协调转移关系并划转个人账户储存额。到达退休年龄时,在当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养老待遇。

199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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