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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国工商 银行系统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社厅函[1999]161号
  • 【发布日期】1999-12-29
  • 【生效日期】1999-12-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国工商 银行系统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国工商
银行系统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劳社厅函〔1999〕161号)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你行《关于请求解决我行再就业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函》(工银函〔1999〕294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因你行是统一法人体制的盈利企业,按《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规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集,不享受“三三制”政策,原则上都由你行负担。

二、你行裁减下来的人员,符合下岗职工条件的,可以组织其进中心签协议,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凡进中心签协议的下岗职工,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发给下岗职工证明,享受国家和地方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

三、对你行目前尚未参加失业保险或欠缴失业保险金的分支机构,应按照《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尽快补缴失业保险费。按照规定参加和足额缴纳失业保险金的分支机构裁减人员时,可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99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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