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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文件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4〕23号
  • 【发布日期】2004-04-26
  • 【生效日期】2004-04-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文件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4〕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字〔2004〕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及目标

2004年,本市继续以煤矿、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非煤矿山、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6个方面为重点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通过专项整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整改和安全资金投入力度,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事故总量不突破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

(一)煤矿安全整治。加强煤矿监管,强化矿井通风及防瓦斯、防尘、防火(简称“一通三防”)工作,加大安全技改投入,健全完善各项安全设施和技术措施,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严厉打击私挖滥采、超层越界等违法行为,加大对重叠开采矿井的整治力度,坚决取缔和关闭非法开采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煤矿。通过整治,努力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提高矿井“一通三防”和综合抗灾能力,实现全市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不超过3?±62的目标。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查处无证生产、经营企业,强化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单位的监管,治理周边环境,消除事故隐患。通过专项整治,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行为,完善事故应急救援机制,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整治。加强对驾驶员队伍、路面行车秩序、交通运输企业、机动车生产及改装企业、危险路段的治理。通过专项整治,努力减少各种交通违章行为,交通秩序和交通环境明显改善,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稳中有降,机动车万车死亡率不超过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

(四)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安全整治。加强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单位的安全监控和管理,落实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彻底收缴流散社会的爆炸物品,坚决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运输、邮寄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的行为。通过专项整治,所有经批准的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不发生重特大爆炸伤亡事故。

(五)非煤矿山安全整治。以采石场、铁矿、小金矿为重点,治理重大事故隐患,集中整治和规范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秩序和爆炸物品、有毒物品的使用管理。深化非煤矿山安全评估工作,评估率达到100%。通过专项整治,非煤矿山企业事故要有所下降,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实现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六)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重点对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招待所、医院、学校、旅游景点、车站(含地铁)、机场、体育场馆、大型活动举办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礼堂、录像厅、歌舞厅、夜总会、音乐茶座、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洗浴和按摩保健场所等)、网吧、人员密集或从事经营活动的地下空间、集体宿舍进行专项整治,加大重大火灾隐患治理力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措施。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树立消防安全意识,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针对突出问题和重点方面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监督协调。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煤矿安全整治;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其中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整治分别由市公安局和市交通委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指导)、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安全整治;市公安局负责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市交通委负责指导交通运输安全整治;市国防科工办负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整治。

三、加强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重点检查组织实施、机构和制度建设、责任落实、隐患治理、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情况。对整治工作不力或在整治期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严厉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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