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投资基金配售新股工作的补充通知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基金字[1999]34号
  • 【发布日期】1999-11-11
  • 【生效日期】1999-11-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投资基金配售新股工作的补充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投资基金配售新股工作的补充通知

(1999年11月11日证监基金字〔1999〕34号)

为进一步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新股发行和基金配售新股情况,现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8〕28号)中的有关规定调整如下:

一、公开发行量在5000万股(含5000万投)以上的新股,按不低于公开发行量20%的比例供各基金申请配售,具体配售比例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商定。发行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应按照有关规定,新配售新股事宜进行说明,提醒投资者注意面向公众的实际发行量。

二、每只基金一年内用于配售新股的资金额,累计不得超过该基金募集资金的30%,但基金所配售的总股本在4亿股以上公司发行的新股,利用资金不计入上述资金额。

三、每只基金一年内所配售的全部新股,占配售新股资金总额50%部分,自配售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流通,由托管银行监督执行;其余50%部分,自新股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四、基金认购上市公司新增发行的股票、上市公司配股剩余股票,其配售数量、分配方式及冻结时间等具体事宜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协商决定,认购的程序可比照新股配售程序执行。所占用资金不计入配售新股的资金总额。

五、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实施。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