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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以产 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9]614号
  • 【发布日期】1999-09-28
  • 【生效日期】1999-09-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以产 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以产
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的通知

(1999年9月28日国税函〔1999〕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解决《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海关签章栏有时不够用的问题,确保钢材“以产顶进”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启用《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样式见附件,由钢材“以产顶进”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制),与原《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一并开具使用。

附件:《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


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 续页页号:
----------------

所续之页的监管书编号:( )监管(冶) 号; 监管小组(签章):
所续之页的监管书填表人: 所续之页的监管书填发日期: 年 月 日(以下由海关填写)

┌────┬─────┬─────┬─────┬─────┬─────┐
│出口批次│第 批 │ 第 批 │第 批 │ 第 批 │第 批 │
├────┼─────┼─────┼─────┼─────┼─────┤
│出口报关│ │ │ │ │ │
│日期 │ │ │ │ │ │
├────┼─────┼─────┼─────┼─────┼─────┤
│出口报关│ │ │ │ │ │
│单号 │ │ │ │ │ │
├────┼─────┼─────┼─────┼─────┼─────┤
│出口商品│ │ │ │ │ │
│品名 │ │ │ │ │ │
├────┼─────┼─────┼─────┼─────┼─────┤
│出口数量│ │ │ │ │ │
├────┼─────┼─────┼─────┼─────┼─────┤
│备注: │海关签章:│海关签章:│海关签章:│海关签章:│海关签章:│
│ │ 年 月 │ 年 月 │ 年 月 │ 年 月 │ 年 月 │
│ │ 日 │ 日 │ 日 │ 日 │ 日 │
└────┴─────┴─────┴─────┴─────┴─────┘

注:出口批次接上次批次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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