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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科学技术部关于将江苏省无锡市和泰州市、内藏古自治区 伊克昭盟和包头市列为技术创新工程试点区域的批复
  • 【发布单位】科学技术部
  • 【发布文号】国科发高字[1999]389号
  • 【发布日期】1999-09-14
  • 【生效日期】1999-09-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科学技术部关于将江苏省无锡市和泰州市、内藏古自治区 伊克昭盟和包头市列为技术创新工程试点区域的批复

科学技术部关于将江苏省无锡市和泰州市、内藏古自治区
伊克昭盟和包头市列为技术创新工程试点区域的批复

(国科发高字〔1999〕389号)

江苏省、内蒙古自治区科委,无锡市、泰州市、包头市人民政府,伊克昭盟行政公署:
你委苏科高〔1999〕389号,内科发工字〔1999〕3号、4号文收悉。经研究,同意将江苏省无锡市和泰州市,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和包头市列为技术创新工程试点区域。
希望你们按照全国技术创新大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精神,进一步完善技术创新试点实施方案,把工作重点放在技术创新体系和机制建设、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和营造良好的技术创新环境上;要按照党的十五大要求,解放思想,大胆创新,认真调查研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国内外科技、经济发展趋势,制定具有本地特色的技术创新发展战略,努力通过技术创新,实现社会生产力跨越式发展;要重视社会化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组织好科技力量并配置好各种资源,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大力培育和扶持多种形式的中小科技企业,并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
请你们注意总结试点经验,研究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我部。

科学技术部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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