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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 建设目录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署税[1999]606号
  • 【发布日期】1999-08-31
  • 【生效日期】1999-08-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 建设目录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
建设目录

(第一批)》及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
(1999年8月31日署税〔1999〕606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经国务院批准的《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第14号令,以下简称《目录》)转发你们,请贯彻执行。经商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目录》1999年9月1日起实施,各海关对《目录》范围内的项目进口设备在9月1日以后不再办理减免税手续。这类项目进口设备9月1日前已经备案并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出具减免税证明的,在2000年3月1日前进口的仍可按原规定予以免税,超出上述期限的允许进口但应照章征税。

二、《目录》项目与《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相重复时,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仍按《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9)3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目录》项目与《通知》颁布的《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内的项目相重复时,应以本《目录》为准。

四、各海关要认真贯彻执行《目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项目进口设备的减免税审批,制止重复建设。并及时与当地政府以及经贸委、外经贸部门加强沟通,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署关税征管司。
附件: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第14号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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