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办公厅关于1999年度注册税务师 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1999年度注册税务师
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办发〔1999〕71号)
根据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数据分析,经与国家税务总局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税法(一)、税法(二)、税收相关法律、税务与会计四个科目均满84分(满分140分)。
税务代理实务科目满55分(满分100分)。
二、各地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上述合格标准进行复核,复核结果,按附表要求进行统计,逐项认真填写,并于8月31日前报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抄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三、请按照《关于公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7〕52号)要求,通过适当方式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及考试人员成绩。
四、请按照全国职称考试工作座谈会关于二个月公布成绩,三个月将证书发到考生手中的精神,认真做好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199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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