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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关于 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新闻出版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9-07-12
  • 【生效日期】1999-07-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关于 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关于
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

(1999年7月12日)

1996年7月24日,新闻出版署发出了《关于立即收缴封存〈中国法轮功〉等五种书的通知》,根据新闻出版署《关于不得出版宣扬愚昧迷信的图书的通知》(〈89〉新出图字第338号)的有关规定,认定《中国法轮功》(军事谊文出版社出版)、《转法轮》(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出版)、《转法轮(卷二)》(中国世界语出版社出版)、《法轮大法义解》(长春出版社出版)、《神通大法--李洪志和中国法轮功》(沈阳出版社出版)五种书借传授练功之名,宣扬迷信及伪科学,决定立即予以收缴、封存,不得继续销售。
1996年8月16日,新闻出版署决定对华龄出版社出版的繁体竖排16开精装本《转法轮》予以收缴查处。
1998年6月5日,新闻出版署同意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对花城出版社出版的《法轮佛法》进行查禁处理。
1999年6月1日,新闻出版署同意青海省新闻出版局对青海人民出版社出卖书号、违规出版的《转法轮法解》、《法轮佛法--在悉尼讲法》、《法轮佛法--在欧洲法会上讲法》、《法轮佛法--在北美首届法会上讲法》4种书进行查禁处理。
1999年5月10日,新闻出版署对吉林教育音像出版社出版的《李洪志济南讲法》录音带、录像带,黑龙江音像出版社出版的《大圆满法--功法教学》等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作出了查禁处理。
此外,新闻出版署、全国“扫黄”办部署各地新闻出版管理机构、“扫黄”办对有关法轮功的非法出版物进行了严肃查缴。
现在重申,所有有关法轮功的出版物一律不得重印(复制)和发行;非法出版的有关法轮功出版物,一经在市场上出现,应立即予以收缴;今后,出版单位不得出版、报刊不得刊载有关介绍、宣扬法轮功的书稿、文稿、图片、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印制单位不得印刷复制,发行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销售,如有违反者,一经发现,一律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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