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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共科学技术部党组关于印发《科技部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科学技术部
  • 【发布文号】国科党组发[1999]19号
  • 【发布日期】1999-06-18
  • 【生效日期】1999-06-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共科学技术部党组关于印发《科技部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科学技术部党组关于印发《科技部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科党组发〔1999〕19号)

部机关各厅、司、局,机关党委,各直属单位: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是从制度上保证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负起领导责任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为认真贯彻执行此规定,进一步推动科技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在对原《国家科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科技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严格执行。同时要按照此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并报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和直属机关纪委备案。

中共科学技术部党组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
科技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为进一步推动科技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党风廉政建设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保证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一系列指示及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与搞好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保证和促进科技部中心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要起表率作用,带头执行责任制。要在明确责任的前提下,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要经常监督检查,做到长期坚持。

二、责任内容
(一)党组对科技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党组书记对科技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党组其他成员及部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内容为: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根据反腐败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研究提出完善科技部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的政策、意见,提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4.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科技部实际,制定具体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
5.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6.落实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每半年听取一次纪检监察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汇报,及时解决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8.组织开好每半年一次的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研究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下一步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
(二)部党建领导小组协助党组做好党风廉政建设与其他党建工作的协调工作。
(三)中央纪委驻部纪检组组长根据分工负责科技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日常领导工作,落实中央纪委和部党组的重要决定和决议。
(四)部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领导班子一把手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内容为: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法规制度和要求部署,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2.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文件,抓好本单位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3.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4.负责向主管部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工作情况,根据主管部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本单位出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汇报,并根据主管部领导及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进行调查处理,或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5.领导支持本单位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
(五)部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要根据纪检监察工作的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纪检监察干部,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在组织上的落实。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要依据有关法规、制度和要求,充分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部门工作分工
按照各负其责的要求,部机关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对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有关规定和制度,承担工作责任。
(一)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1.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的要求,协助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出具体部署,积极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抓好各自所负责的专项工作;
2.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加强部内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
3,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制度、纪律的行为,会同主管部门或指导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4.对反腐倡廉中的深层次问题开展调研,结合科技部的工作实际开展执法监察。
(二)办公厅
1.贯彻执行严格控制各种会议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议审批检查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加会议的人数,提高会议质量。严禁到庐山等12个风景名胜区开会,预防、禁止借开会之机赠送礼品和纪念品、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游山玩水和向企业事业单位摊派会议费,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检查;
2.贯彻执行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务接待标准和检查制度,加强管理和监督,预防、禁止超标准接待和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3.贯彻执行严格控制各种庆典活动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庆典活动的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庆典活动规模和开支,预防、禁止借庆典活动发放礼品和贵重纪念品以及向企业事业单位摊派各种费用;
4.贯彻执行严格控制各种检查、禁止形式主义的评比和达标活动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检查、评比、达标活动的报批制度,加强监督检查,预防、禁止向被检查、评比、达标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
5.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县以上领导机关秘书工作人员管理的规定》,防止部领导秘书以自己的特殊工作身份和借领导同志、领导机关名义乱拉关系、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6.承办部党组成员和部领导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
(三)人事司
1.配合直属机关党委、纪委和驻部监察局进行教育、监督和检查,促进各单位领导班子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2.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印发的《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预防和纠正干部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3.贯彻执行收入申报制度,受理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及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个人收入申报,指导直属单位中层干部收入申报工作;
4.贯彻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有关规定,受理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指导直属单位中层干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四)直属机关党委、纪委
1.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培训;
2.贯彻执行中央纪委、中组部下发的《关于提高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的意见》,实施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
3.贯彻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党工委下发的《关于党组织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若干意见》,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4.受理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检查党内违纪案件。
(五)条件财务司
1.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检查监督,严肃财经纪律;
2.协同发展计划司抓好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堵塞漏洞;
3.清理预算外资金和“小金库”,检查行政性收费规定的执行情况;
4.贯彻执行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的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预防、禁止违反规定新建、购买和装修办公楼。
(六)国际合作司
贯彻执行严格管理公费出国(境)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出国团组审批制度,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检查,预防、禁止违反规定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
(七)机关服务中心
1.贯彻执行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规定为部机关配备和更换小汽车;
2.协助办公厅贯彻执行住房分配、装修和出售的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防止住房分配上的不正之风和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
3.协助办公厅贯彻执行公务接待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机关业务招待费在财务上单独列支的管理、检查制度并加以落实;
4.贯彻执行严格控制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和购买移动电话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并加以落实;
5.协助办公厅贯彻执行礼品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登记、管理办法,加强监督检查,做好部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登记情况汇总和礼品收交、保管及处理工作。
(八)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上提出新的工作任务时,将结合部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能,及时明确责任单位。

四、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一)检查考核
1.党组负责对部机关及直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并将我部总体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
2.部机关及直属各单位对本单位和处级以上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向主管部领导、纪检组、监察局和人事司报告检查考核情况。
3.人事司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时,要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列入考核内容,并作为评价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4.直属机关党委在安排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时,要将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重要内容,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5.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和直属机关纪委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落实效果显著的单位和领导干部要建议党组予以表彰,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领导干部要提出批评或处理建议。
(二)责任追究
领导干部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的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3.违反《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政、金融、税务、审计、 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规定责任内容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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