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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产业部关于邮政 通信企业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邮电部
  • 【发布文号】工商企字[1999]第131号
  • 【发布日期】1999-05-20
  • 【生效日期】1999-05-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产业部关于邮政 通信企业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产业部关于邮政
通信企业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9〕第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邮电管理局、邮政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信息产业部“三定”方案精神,1998年全国邮电行业进行了邮政、电信分营工作,现就邮电分营后邮政的登记注册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以下邮政通信企业办理营业登记。邮电分营前已经进行邮电企业登记注册的,此次分立后的邮政通信企业的登记注册,按照设立登记办理,按变更登记收费。

二、考虑到电信体制改革工作正在进行,邮政企业登记后,原有“××邮政电信局”营业执照及其名称暂行不变动,由原邮电管理局(电信)继续使用。

三、相关邮政通信企业的审批机关为国家邮政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省以下邮政通信企业经营活动的批准或授权单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

四、邮政通信企业的主要经营范围为:邮政基础业务、邮政增值业务、邮政储蓄业务、邮政附属业务。
邮政基础业务、增值业务和附属业务的具体种类和范围,按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五、邮政通信企业登记注册的其他有关事宜,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原邮电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邮电通信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9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电信企业的登记注册问题,另行通知。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的登记工作,原则上在1999年6月底前完成。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以下各邮政通信企业营业登记工作,原则上于1999年底前完成。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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