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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销合作社 社员股金的股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9]98号
  • 【发布日期】1999-05-17
  • 【生效日期】1999-05-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销合作社 社员股金的股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销合作社
社员股金的股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98号1999年5月17日)

根据各地对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股息税前扣除的反映,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6号)、《 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精神和有关税收规定,现明确如下:

一、各级供销合作社1998年1月1日以前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社员股金,在2000年底前,其股金相当于当年银行年存款利率的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对各级供销合作社1998年1月1日以后新吸收的社员股金,无论是否实行“保息分红”办法,股息均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从2001年1月1日起,各级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股息均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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