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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执行《太原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并公字(外)字[1999]95号
  • 【发布日期】1999-05-05
  • 【生效日期】1999-05-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执行《太原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执行《太原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并公字(外)字[1999]95号)




各区县(市)公安(分)局、派出所、房地局(所):

现将《太原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守执行。

特此通知

太原市公安局
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

太原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了加强太原市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山西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太原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仅指本市区域内、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外来人口居住的房屋。

三、出租的房屋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的规范要求。

四、凡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须持房主的居民身份证、单位或乡、镇、街办证明、房地产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等有关证明,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房屋租赁申请登记表》,辖区户籍民警要及时审核,对符合出租条件的,派出所与出租人签定《治安责任保证书》,核发《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后方可出租。

五、本规定涉及的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有接受培训的义务,必须按时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培训学校接受培训。

六、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无正当职业的流动人

2、督促、带领承租人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办理暂住证;

3、对出租人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报派出所备案;

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对出租房屋的安全要承担全部责任。切实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在承租期内将承租房屋转租他人的,应征得房主同意,按照出租房屋的管理规定到房地产部门办理租赁手续,然后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房主与转租人都应承担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七、房屋中介机构必须到市房地局办理房屋中介资质,再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七天内到公安机关备案批准后方可营业。

八、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1、必须持有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合法证件;

2、必须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3、不准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九、处罚

1、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处以月租金五倍以下罚款;

2、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及月租金三倍以下罚款;

3、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出租房屋内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4、承租人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或没收非法所得;

5、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十、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公安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被处罚人和单位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 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问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十三、本规定由太原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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