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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4〕19号
  • 【发布日期】2004-04-16
  • 【生效日期】2004-04-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4〕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监察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监察委员会 2004年4月15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根据中纪委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及监察部关于2004年执法监察工作安排意见的部署,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机关自身建设的要求,现提出今年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指导,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为契机,紧紧围绕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勤政为民,从严治政,优化发展环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积极探索行政效能监察的长效机制,努力促进廉洁、高效、勤政、务实、法制、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主要工作内容
按照省纪委三次全会和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结合贯彻《山西省纪检监察机关2004年执法监察工作要点》(晋监发〔2004〕1号),今年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围绕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开展效能监察。《行政许可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快实现政府管理创新和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督促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正确履行职责,规范行政行为。切实解决不依法行政,不按政策办事,执法不公,滥用职权,多头执法以及违法乱纪等问题。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督促检查依法设定行政审批事项,对于法律不允许和于法无据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坚决取消。要监督检查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是否真正落实,是否建立起切实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要严肃追究擅自设立审批项目、变相审批、违规审批等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围绕解决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开展监督检查。2004年,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都把解决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廉政工作的重要内容,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设“忧民而忧、乐民而乐服务政府”的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抓住当前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督促配合有关部门坚决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坚决纠正城镇拆迁中不依法办事、滥用强制手段,侵害居民利益的问题;坚决纠正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违反中央有关政策规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坚决纠正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以及政府拖欠企业工程款问题。同时,要坚决反对政府部门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搞华而不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以及“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问题。对上述突出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一抓到底,督查落实到位,对问题得不到解决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围绕创优发展环境开展效能监察。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纪检监察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2004年省人民政府提出“政府要提速,行政要提效”,确定今年为“创优发展环境年”,在各级政府机关开展争当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在各部门和各行业加大行风评议活动的力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密切配合上述活动,注重解决党风政风妨碍改革和建设的突出问题。要严格行政纪律,对那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对仍然存在的“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对公开承诺的内容不兑现失信于民,以及作风飘浮,工作不实,办事推诿,效率低下和行风评议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部门及公务人员要严肃依纪依法处理。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干部的调整工作力度。以进一步推动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工作效率,优化发展软环境。
(四)围绕推进依法行政开展效能监察。依法行政是现代行政的核心。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赋予的职能,依法独立行使监察职责。对监察对象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的过程中,是否履行职责或是否正确履行职责;是否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是否勤政廉政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进行查处。要研究探讨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延伸到那里。
(五)围绕建立行政效能监察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一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投诉制度。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都要设立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对外公布举报电话。投诉中心要完善内部制度,认真受理群众投诉,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二是要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追究制。进一步健全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岗位职责、任务指标、工作程序、办事时限、质量要求、考核标准、奖惩办法等并予以公示。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追究。三是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行政机关效能评估制度。对于一项重大举措或重要政策的出台,要督促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听取有关专家咨询意见,必要时要实行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建立和完善科学化、民主化的决策机制。
三、几点要求
(一)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行政效能监察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行政主要领导要从“三个代表”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效能监察的重要意义,切实提上重要议程,抓紧抓好。一要健全组织机构。省人民政府已成立了由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范堆相任组长,相关部门组成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领导组,下设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抓紧开展工作。二要精心部署,严密组织。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提出行政效能监察的实施意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协调组织政府各行政机关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要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监督检查。行政效能监察涉及的部门多,内容宽泛,情况比较复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及各派驻机构要主动搞好与人事、审计、法制办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争取人大、政协及新闻部门的监督支持。要督促各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考核评估标准和奖惩办法,积极探索行政效能监察的长效机制,努力使这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三)严格行政纪律,加大责任追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严肃予以查处。要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案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按政策法规办事,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情节严重的案件;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失职、渎职造成较大影响的案件予以严肃查处。要通过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等渠道认真受理人民群众及公务人员的投诉举报,对涉及违反《行政许可法》及行政效能、工作作风、优化经济软环境等方面的问题,要及时运用《监察建议书》、《监察通知书》、《监察决定书》等形式快查、快结、快处。
(四)搞好抽查检查。为推动全省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落实,省监委拟于2004年10月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组织机构及投诉中心的设立和工作开展情况;《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情况;“四个突出问题”的纠正落实情况;相关制度的建立情况等。各市纪检监察机关和省直各派驻机构也要做好相应的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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