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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近三年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法字[1999]第87号
  • 【发布日期】1999-04-09
  • 【生效日期】1999-04-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近三年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近三年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工商法字〔1999〕第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以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要求,从1996年至1998年组织开展了三次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从1996年度至1998年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围绕《 行政处罚法》和全局中心工作,结合年度执法实际,先后三次部署了全系统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并确定了相应年度的执法检查重点。其中,1996年度的重点是:执法主体是否规范,适用法律是否恰当,执法程序是否规范;1997年度的重点是:执法监督工作的落实情况,听证制度的实施情况;1998年度的重点是:粮食市场监管情况,大要案件查处过程中的法制监督情况,新文书的启用情况。各地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部署,组成了相应的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并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进行了自查、抽查。在各地自查、抽查的基础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抽查26个省级、50个地(市)级、52个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听取汇报130余次,抽查案卷1430余个,组织行政执法情况座谈会150余次,对全系统的行政执法情况有了一个基本了解。连续三年的全国性行政执法检查,有力地推动了“公平交易执法年”和“工商形象建设年”活动的深入开展,有效地提高了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水平和案件办理质量,为促进依法行政和基层法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法监督工作逐步落实,执法监督制度逐步健全。大多数地方都能够按照国务院关于“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的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通知》要求开展工作。沈阳市工商局在全国首次推出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引起很大反响。安徽省在全系统实行执法公示制的同时,增加了明查暗访制度。北京市为了落实执法公示制,增加了“违示点”制度,对违反公示制达到一定程度的,限期调离执法第一线。辽宁、河北、云南、河南、江苏等许多省份都已经制定了执法监督方面的规章制度,如“执法监督办法”、“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案件核审制”、“行政复议规则”等等。这些制度的建立健全,使执法监督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听证制度的实施较为顺利,听证工作的开展在有条不紊地进行。《 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大多能够按照《 行政处罚法》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规则》的要求开展听证工作。广东、安徽、浙江、沈阳、大连等地工商局普遍设立了听证室,添置了必要的设施,并指定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实施,为听证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听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已经取得了较明显的效果,如河南省工商系统1997年办理15起经过听证的案件(其中经过听证改变原处罚建议的4起),无一起复议和诉讼案件发生。
(三)执法主体经过清理,基本符合《 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大多数地方已经纠正了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处罚的现象,纠正了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处罚以及无法律法规依据自行委托某些组织实施处罚的现象;合同工、临时工已经调离执法第一线。
(四)新的处罚文书顺利启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施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试行)〉的通知》(工商法字〔1998〕第144号文件)下发以后,各地工商局迅速行动,普遍开展了新文书的培训工作,组织印制、下发了新文书。目前,大多数基层执法单位都已经开始使用新文书办案。一些地方工商局(如吉林)要求1999年所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一律使用新文书,否则,按案卷不规范,程序不合法处理。新疆、内蒙古等少数民族地区还克服困难,迅速组织对新文书的翻译工作,并已经于1998年底以前将两种文字的新文书印发各地,保证了新文书按时启用。
(五)各地加大粮食市场监管力度,取得了阶段性成效。1998年度,我们根据局领导指示,结合我局中心工作,将粮食市场监管问题作为1998年度执法检查的重点。从检查的情况来看,各地工商部门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认识是到位的,态度是坚决的,措施是得力的。全系统在粮食市场监管过程中,共查处粮食违法案件33000件,没收粮食3亿公斤,罚没款5200万元。由于工商部门监管得力,粮食收购市场基本管住,私商收粮现象基本被遏止。从我们抽查的案件情况看,大多数案件比较规范,基本符合《 行政处罚法》和《 粮食收购条例》、《粮食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
通过执法检查,我们看到,许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非常重视执法监督,在案件核审、案件复议、案件听证、执法检查,以及规范性文件把关、法规宣传培训等方面都做了大量工作。这对于提高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水平,树立工商行政执法新形象起到了重要作用,一批在执法监督工作中做得比较好的单位和个人,起到了表率作用,应予以通报表扬(名单附后)。
通过执法检查,我们也发现,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需要引起重视并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关于执法监督问题。目前,仍有一些地方工商局对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建立起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致使一些地方出现随意执法,甚至违反程序办案的现象。例如,一些案件不履行核审程序、不履行告知程序,一些案件应按一般程序处罚,却适用了简易程序,等等。
(二)关于执法力度问题。各地普遍反映,现有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缺乏应有的力度,尤其是相应的执法手段。基层工商机关在查处经济违法案件中,甚至在查处粮食违法案件中,适用最多的还是《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究其原因,主要是《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无论是在强制措施方面,还是在处罚手段方面,都较其他法律法规更有力度。这也反映了工商行政管理基层执法的现状。由于多数法律、法规没有赋予工同行政管理机关查封、扣留等强制措施,致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法执行违法财物。
(三)关于执法主体问题。我们在1996年度的行政执法检查中就将执法主体是否规范作为一个重点问题进行了检查。经过近年来的清理,绝大多数地方已经解决了这一问题,执法主体基本符合《 行政处罚法》的要求。但是,在1998年度的执法检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仍然有极个别地方工商局以内设机构(公平交易分局、市场管理分局等)名义对外行使行政处罚权。
(四)关于执法人员素质问题。我们在执法检查中看到,经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共同努力,虽然执法人员整体素质在逐年提高,但是,从我们抽查的案卷情况来看,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基层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仍然难以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例如,有的案件在定性和处罚时均不引用相关法律规定,处罚决定书仅写“经我局讨论决定,给予×××处罚”;有的案件处罚决定书中所有处罚都不是《 行政处罚法》或法律法规的罚种;有的案件没有《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或内容不符合要求;有的案件只有罚没单据而没有相应的法律文书;相当一部分案卷装订不规范、文书不健全,等等。
(五)关于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其他问题。三年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了一些执法检查重点。根据各地的反映,行政处罚案件以外的行政执法行为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企业登记、动产抵押物登记、企业年检等方面。
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上述问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自身执法实际,对照检查自身工作,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认真予以纠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将采取以下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一)加紧制定《市场监督管理条例》,尽可能解决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手段不足的问题;(二)在总结各地执法监督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执法监督制度;(三)研究、制定、配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证》,严格核定执法人员条件,规范执法行为;(四)进一步加大法规宣传培训力度,尽快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五)针对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年度执法过程中暴露比较突出的问题,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进一步促进执法行为的规范化。
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工作先进单位与先进个人名单(略)

一九九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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