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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启用新制 “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对外贸易部/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1999]外经贸机电字第334号
  • 【发布日期】1999-04-07
  • 【生效日期】1999-04-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启用新制 “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启用新制
“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外经贸机电字第334号1999年4月7日)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职能配制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22号)文件。原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已划转外经贸部,设立了机电产品进出口司,专门负责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现决定启用新制“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4月15日起,正式启用新制“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印章标准式样附后,共四枚)。

二、原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1999年4月15日前已办理的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在批件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逾期自行失效。

三、自1999年4月15日起,凡进口配额、特定和集中登记管理的机电产品和办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分别凭外经贸部机电司签发的盖有新制“机电产品进口配额专用章”、“特定产品进口专用章”、“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和“机电产品招标审核专用章”的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办理申领进口许可证、购汇、签约、海关验放等手续,请外经贸、外汇管理、银行、海关等各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特此通知。
附件:一、新制“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印模式样(略)
二、废止的“机电产品进出口专用章”印模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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