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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关于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中国银行代发养老金的通知
  • 【发布单位】劳动部/中国银行
  • 【发布文号】劳社部函[1999]49号
  • 【发布日期】1999-04-02
  • 【生效日期】1999-04-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关于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中国银行代发养老金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关于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中国银行代发养老金的通知

(劳社部函〔1999〕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国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分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推动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全面开展,提高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减轻企业的事务性负担,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现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中国银行代发养老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中国银行各分行,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中国银行代发养老金协议书》,明确各自的责任,统一和规范各自的业务流程,并加强在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计算机软件开发、离退休人员数据库的建立、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宣传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合作。建立健全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有关工作制度和联系网络,及时交流有关工作信息和沟通情况,改进工作中的不足,为广大的离退休人员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二、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在当地的中国银行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用于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和养老金的发放。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做好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工作,中国银行在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配合的同时,应注意发挥与外商投资企业联系密切的优势,积极开展对外商投资企业养老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代发业务。对于欠缴、滞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各分行要积极配合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制约,以保证中国银行所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的收缴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应针对离退休人员这一特殊群体,一切从离退休人员的方便和需求出发,简化养老金领取手续,提供及时、优质、周到的服务。经企业和离退休人员本人申请,各分支机构应为其办理个人储蓄账户和长城电子借记卡。为支持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各分支机构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及离退休人员提供的代扣、代缴和代发免收手续费,离退休人员申办长城电子借记卡免收年费。

四、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养老发放日前两个工作日,将离退休人员名单、账号和发放金额等有关资料提供给当地的中国银行,并将足额的款项划入在中国银行的帐号。各分支机构应为离退休人员提供便利、灵活的养老金领取手续,离退休人员可凭存折(卡)到就近的储蓄网点直接领取;对于尚未实现电脑系统联网的地区,应通过电子汇兑,将款项汇入离退休人员预先指定的所在地中国银行分支机构,离退休人员凭有关证件办理手续。

五、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离退休人员原有已享受但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其他各项待遇由原企业负责支付,银行可与企业就这些待遇的发放签订协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力争做到各项待遇由一个银行统一办理,避免离退休人员两头跑。在离退休人员居住较集中的地区,应开设养老金发放窗口,并开展相应的宣传和查询服务。

六、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公手段的现代化,建立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纳入计算机管理。各级中国银行要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计算机管理和软件开发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

七、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当地的中国银行要积极开展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宣传、解释和咨询工作。要定期组织对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进行检查,认真听取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及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在开展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过程中,严禁拖欠、挪用现象,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八、各地社会保险机构和当地中国银行要加强联系,不断完善工作流程,对开展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

199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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