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使用提车暂保单、摩托车/ 拖拉机定额保险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发[1999]41号
  • 【发布日期】1999-03-18
  • 【生效日期】1999-03-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使用提车暂保单、摩托车/ 拖拉机定额保险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使用提车暂保单、摩托车/
拖拉机定额保险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1999〕41号1999年3月18日)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公司海口分公司、英国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从1999年4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将使用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监制的机动车辆保险单证。现就使用提车暂保单、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险单的有关要求和标准通知如下:

一、提车暂保单、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险单承保的车辆,执行保险单背面印制的《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监发〔1999〕27号),实行固定保险费。

二、提车暂保单,车辆购置价在10万元以内的,保险费200元;车辆购置价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内的,保险费为400元;车辆购置价在30万元以上的,保险费为500元。

三、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险单,承保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险限额5万元,保险费200元;承保车上责任险,驾驶员座位赔偿限额1万元,保险费100元,乘客座位赔偿限额1万元/座,保险费40元/座。
请各保险公司按照以上要求和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