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 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情况通报及联合调查制度的通知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社厅发[1999]1号
  • 【发布日期】1999-02-10
  • 【生效日期】1999-02-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 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情况通报及联合调查制度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
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情况通报及联合调查制度的通知

(劳社厅发〔199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经贸(计经)委、财政厅(局)、总工会:
为加强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情况的了解,及时沟通信息,经劳动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共同研究,决定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情况通报、联合调查制度。

一、每月中旬,劳动保障部向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全国总工会通报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统计月报结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也应及时向同级经贸委、财政厅(局)和总工会通报当地的统计月报结果和工作进展情况。

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及时向劳动保障部反馈意见,并通报本部门、本系统掌握有关信息和情况。

三、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全国总工会每半年组织一次联合调研,深入企业和社区基层,切实了解各地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每次调查要共同协商,认真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工作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调查方案。同时,各地劳动保障、经贸、财政部门和工会也要以适当的方式开展相应的调查研究,抓好两个确保的落实工作。

四、每年1月、7月下旬,由劳动保障部负责组织召开四部门有关领导同志参加的半年形势分析会,听取联合调研汇报,通报半年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形势进行分析和评估。
为便于情况通报和联合调查制度的执行,四部门有关司(局)分别确定1~2名联络员,各单如下:
劳动保障部 王程 培训就业司再就业工作处处长
杜淑琴 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系统服务部副主任
国家经贸委 李燕斌 企业改革司社会保障处副处长
财 政 部 由明春 社会保障司优抚救济处处长
王涛 社会保障司养老保障处副处长
全国总工会 张志林 保障工作部劳动处副处长
张伟 保障工作部保险处主任科员

1999年2月10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