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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 【发布单位】对外贸易部
  • 【发布文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1999年第
  • 【发布日期】1999-01-05
  • 【生效日期】1999-01-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1999年第1号)

根据《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除纺织品被动配额外,1999年对轻重烧镁等13种商品实行出口配额有偿招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1999年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商品
1999年实行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的商品共13种(纺织品被动配额除外)。具体品种是: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矾土、石蜡、稀土、碳化硅、松香、大蒜、蜂蜜、红小豆、蔺草及制品、甘草。
上述13种商品的出口配额招标指全球配额招标,包括各种贸易方式。
稀土、碳化硅为新增配额管理商品,凡已签订1999年出口合同的企业,凭合同及信用证于1999年2月1日前到发证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至1999年3月31日,过期作废,不得展期。

二、招标、投标方式
1999年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投标,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以电子方式进行(具体操作办法、培训安排等另行通知)。

三、关于招标时间
从1999年1月起,将对上述商品分批进行配额有偿招标,其中轻重烧镁、石蜡、松香、蔺草及制品四种商品(以下简称四种商品)出口配额招标从1999年1月22日左右开始,其他商品配额招标日期将另行公布。

四、关于招标工作的执行机构
外经贸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委员会负责确定每次招标配额数量、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等,有关进出口商会招标办公室负责办理招标的具体事务。

五、关于投标资格审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投标资格进行审查。各总公司投标资格由有关进出口商会进行初审。申请投标的企业须向有关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商会报送经营情况。
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后,对四种商品须于1999年1月15日前将投标企业资格材料送有关进出口商会招标办公室复审,其他商品于1月20日前将投标企业资格材料送有关进出口商会招标办公室复审。
有关商会招标办公室负责对企业投标资格进行复审,并将四种商品复审结果于1999年1月20日前报招标委员会,其他商品于1月25日前报招标委员会。

六、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
外经贸部授权的各发证机关在签发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时,须严格按外经贸部《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外经贸部下达的中标企业名单、企业中标数量和招标委员会下发的《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招标商品配额转受让证明书》签发出口许可证。
特此公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九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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