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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的紧急通知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社部函[1998]168号
  • 【发布日期】1998-12-23
  • 【生效日期】1998-12-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的紧急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的紧急通知

(劳社部函〔1998〕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来,一些地区出现了享受公费、劳保医疗人员突击看病开药、作检查等现象,各种检查和用药猛增,公费、劳保医疗经费支出急剧上涨。为制止不合理的医疗消费,保证下一步全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根据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的精神,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职工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了解改革的主要政策,消除职工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误解。要使广大职工了解,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此次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建立新型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使广大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尽快制定改革规划和实施方案,加快医疗保险改革工作的组织和落实。在改革过程中,要做好政策的衔接工作,保证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费、劳保医疗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制度,对不符合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坚决不予支付;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和检查,杜绝人情方、大处方,对违反公费、劳保医疗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要给予通报批评。

三、要密切注意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做好公费、劳保医疗费用支出的统计工作,对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向当地政府报告。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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