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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8]748号
  • 【发布日期】1998-12-09
  • 【生效日期】1998-12-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8年12月9日国税函〔1998〕748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陕地税函〔1998〕049号)收悉。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提供服务而收取的有线电视安装费(或称建设费)、收视维护费、广告费等,是其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收取有线电视安装费、收视维护费、广告费等应按营业税的有关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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