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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变更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文号格式的通知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医药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广字[1998]第286号
  • 【发布日期】1998-12-02
  • 【生效日期】1998-12-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变更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文号格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变更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文号格式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8〕第2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
国务院政府机构改革之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设置,原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药品监督职能划归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适应机构和职能的变化,保证药品广告审查工作正常进行,现就变更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变更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政府机构改革完成之前,仍为卫生行政部门)。

二、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格式,原国卫药广告审(视)00000000、国卫药广审(声)00000000、国卫药广审(文)第00000000,变更为国药广审(视)第0000000000号、国药广审(声)第0000000000号、国药广审(文)第0000000000号。
省级政府机构改革之后,原X卫药广审(视)00000000、X卫药广审(声)00000000、X卫药广审(文)00000000,变更为X药文审(视)第0000000000号、X药广审(声)第0000000000号、X药广审(文)第0000000000号。
在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格式中,文字部分的“X药”代表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国家级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为“国药”,省级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为“药”字之前加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如“沪药”、“鲁药”、“京药”,等等;数字部分的10位数,前6位代表审查批准的年份和月份,后4位代表审查批准的广告序号。
特此通知。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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