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审查 机关和有关广告活动当事人责任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广字[1998]第229号
  • 【发布日期】1998-10-12
  • 【生效日期】1998-10-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审查 机关和有关广告活动当事人责任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审查
机关和有关广告活动当事人责任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8〕第229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广告审查机关、有关广告活动主体法律责任问题的请示》(粤工商广字〔1998〕30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广告审查机关由于对含有违法内容的广告做出审查批准决定而产生的责任,依照《 广告法》第 四十五条、第 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属于《 广告法》本身未明确规范的其他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宜处理,可由有关司法机关或部门管辖处理和解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广告监管工作中发现此类问题,除对违法广告依法查处以外,可将上述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我局也将在适当时候向立法机关做出反映。

二、关于广告活动当事人由于发布了经广告审查机关批准但含有违法内容的广告而产生的法律责任问题,根据《 广告法》第 二十七条、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自己经营、发布的广告负有自行审查的义务。对经过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的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上述自行审查义务并未依法免除。因此,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履行法定的自行审查广告的义务,造成违法后果的,仍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二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