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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8]151号
  • 【发布日期】1998-09-23
  • 【生效日期】1998-09-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

(领)馆及其外交代表
(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按增值税税率办理退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际惯例和互惠对等原则,国务院批准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包括特定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下同)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按增值税税率办理退税。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驻华使(领)馆办公用房及馆长住宅所消费的自来水、煤气、暖气按13%税率办理退税,所消费的电按17%税率办理退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的其他中国产物品按17%税率办理退税。

二、本通知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注明的时间为准。

三、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请遵照执行。

1998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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