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监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办字[1998]第182号
  • 【发布日期】1998-08-31
  • 【生效日期】1998-08-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监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监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商办字[1998]第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财政部制定的《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监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办法》,理解和掌握《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把对监缴工作的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办法》的要求上来。对照《办法》,对所属单位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的监缴工作认真进行检查,着重从票据管理、记帐核算、监缴入库、填制报表、上缴中央财政收入等方面逐一进行查对,切实解决存在的各种问题。同时按《办法》制定相应的措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本单位“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使“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在系统内得到全面落实。

二、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认真做好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的,必须按规定的预算级次、缴库方式和缴库时限上缴国库;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所有罚没收入必须全部缴入国库。严格禁止坐支、挪用等违纪现象发生。

三、密切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监缴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上缴中央财政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要按规定的渠道及时、足额上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集中后上缴中央财政,严禁禁止截留、挪用。要按照《办法》的规定,积极配合当地财政部门做好监缴工作。
各级解缴的方式、时限等具体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从实制定,确保《办法》顺利执行。
附件: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监缴暂行办法(略)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