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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交通管理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8]475号
  • 【发布日期】1998-08-14
  • 【生效日期】1998-08-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交通管理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交通管理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8月14日国税函[1998]4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的空中交通管理局是从事空中航路管理、提供通信、气象、导航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的有关规定,现对空中交通管理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的空中交通管理局应按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等7户事业单位(名单见附件)1997年度、1998年度暂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北京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各省级民航局以及航站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现在仍属企业建制,在未完成体制转换之前,仍按原有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体制改革转换完成后,其缴税办法另行确定。
附件:中国民航航空总局所属空中交通管理局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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