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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侦查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文号】高检发释字[1998]2号
  • 【发布日期】1998-05-12
  • 【生效日期】1998-05-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侦查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侦查问题的批复

(1998年5月12日高检发释字〔1998〕2号)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琼检发刑捕字〔1998〕1号《关于执行<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经审查,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中如果认为报请批准逮捕的证据存有疑问的,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以保证批捕案件的质量,防止错捕或漏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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