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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全省公有 住房出售收入清理及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4]56号
  • 【发布日期】2004-04-02
  • 【生效日期】2004-04-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全省公有 住房出售收入清理及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全省公有
住房出售收入清理及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

(闽政办[2004]5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监察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审计厅、地税局、物价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经研究,现将省建设厅、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关于全省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清理及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检查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进一步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加大住房补贴资金筹集力度,落实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工作,对直管公房和财政供给单位公房出售的净收入,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统筹用于发放住房补贴。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各地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加强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

二、各地要针对这次检查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认真开展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违规挪用及逾期贷款的清理回收和依法处理工作,已挪用、截留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应按照“谁决策、谁负责收回”的原则,确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等措施加大清理回收力度,确保资金安全回收。省建设厅、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适时跟踪检查,作好督查落实工作。

三、房改工作机构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组织保障,各地要在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同时,加强房改机构建设,尤其是县(市)房改机构,要稳定队伍,落实经费,确保房改工作顺利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二日


关于全省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清理及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检查情况的报告
省建设厅 省财政厅 省审计厅 省监察厅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加快做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省建设厅、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组成联合检查组,于2003年10月30日至11月5日,在各地自查基础上,开展全省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清理及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情况检查。省检查组分别检查了九个地市和部分县(市),听取工作汇报,核查有关帐目和原始凭证,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各地将整改情况以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四部门名义及时书面反馈。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全省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清理及住房补贴发放工作进展情况

(一)住房补贴发放工作进展情况。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闽政〔1998〕32号)精神,1998年12月1日起全省停止了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目前,全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稳步推进,已有25个市县启动住房补贴(含工龄补贴,下同)工作,占应启动市县(47个)的53%。其中三明、漳州、厦门、莆田、龙岩等设区城市市本级和省直单位已完成行政事业单位应发放补贴总量的60%以上。部分国有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开始启动,全省共有400多个企业4万多个职工发放了住房补贴。截至9月30日止,全省已向14.8万个职工发放住房补贴13.5亿元。

(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清理情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4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抓紧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政〔2001〕4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省里统一部署,各设区市、省直组织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对本级与所辖县(市、区)先进行自查,核实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是否真实、准确,账实相符,使用方向是否符合规定,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维修资金是否按规定提取,对违规使用和项目逾期贷款明确审批责任人,并分别登记造册,制定清理回收计划与措施。截止至9月底,全省累计出售公有住房55万套,4208万平方米,回收售房款116.6亿元,售房收入余额50.72亿元,其中已售公房占可售公房的88%,部分市县已基本完成公房出售工作。 从各地售房款管理使用情况看,目前我省公房出售收入大部分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其余分别由财政部门、房改办和公房单位自己管理。其中,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有39.44亿元,房改办管理的有2.99亿元,财政部门管理的有6.22亿元,公房单位自己管理的有2.04亿元。其主要使用于单位建房支取、维修基金提取、转制基金提取、住房补贴支出、交纳住房公积金等。从检查情况看,各设区市本级对公房出售收入管理相对较规范,但县(市)管理较薄弱,普遍存在项目贷款逾期和挤占挪用情况。据统计,到9月底为止,全省项目贷款余额3.55亿元,逾期3.22亿元,其中违规使用1.04亿元,分别占售房款余额的6.4%和2.1%。大多用于当地经济适用房建设、基础设施市政建设、偿还企业债券、周转金等(具体详见附表)。

在检查期间,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协调有关部门,通过各方努力,已收回挤占挪用和逾期项目贷款4415万元,并发现个别地方仍想动用售房款700万元,及时阻止了新的项目贷款发生。此次检查对全省各地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和住房补贴发放工作产生较大影响。按照省检查组要求,漳州、泉州、龙岩等市在省检查组离开后立即组织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四部门对所辖县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逾期项目贷款和住房补贴发放工作进行重新布置检查。

二、存在问题

(一)全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发展不平衡,仍有47%应启动住房补贴工作的县市尚未启动,如泉州、宁德两市所辖县(市)住房补贴方案均已出台,但基本上都未实施。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进展较慢。其主要原因:一是原有预算内住房建设资金和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未能按规定及时转化,目前住房补贴资金基本上都是使用公房出售收入。二是部分县(市)对住房补贴发放工作不够重视,住房补贴方案出台几年没有落实实施,个别县(市)由于房改工作人员变动或没有专职人员,至今对住房补贴方案的内容都不清楚。三是相当部分市县存在售房款挤占挪用、逾期项目贷款尚未收回问题,致使住房补贴资金不能到位,影响了住房补贴工作启动和及时发放。四是部分市县对企业房改工作认识不足,政策不落实,或存有疑虑,甚至有的设区市本级限制企业住房补贴工作全面开展。约半数企业售房收入较少,经济效益较差,实施住房补贴确有困难。

(二)售房收入管理不规范,特别是县(市)售房款管理较乱,多头管理,使用时没严格按照国办〔1996〕34号文规定,编制使用计划报房委会审批,而是由分管领导,甚至仅由部门领导同意就把资金转出使用,且没严格按有关规定方向使用,挤占、挪用等违规使用情况时有发生,项目贷款也没有及时收回,至今仍有相当部分挤占挪用资金和项目逾期贷款尚未追回。其中部分市县甚至将企业售房款和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挤占挪用,有账无款,严重侵犯了企业和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产权人要求使用共用维修基金而无法兑现,将造成投诉、上访不断,影响社会的安定稳定。另外,维修基金提取和管理使用不规范,没按规定提足并实行专户管理,使用时审批把关不严,缺乏后续跟踪管理,导致维修基金被挪作他用,如挪作办公楼装修等,同时,还存在超标准使用问题,占用其他人的共用维修基金。

(三)现有房改机构设置和经费来源情况难以适应当前房改工作需要。根据调查,全省原共有83个房改(委)办,有44个县(市、区)房改办无专职人员,其工作人员主要是各地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中心、建设、房管人员合署办公。住房公积金机构调整后,房改办与中心机构分离,已有相当多人员转岗,特别是县(市)房改机构情况将更加严重,人员、经费不落实,正常工作无法开展。现有房改办除部分为财政拨款外,大多数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临时机构,经费大部分在住房资金增值收益中列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公积金机构调整改革后,县级中心收归各设区市中心,原有开支方式将无法继续,部分房改办经费将无法保证,直接影响房改日常工作。

三、下阶段工作思路和措施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完善住房补贴制度,严格执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定住房补贴标准,并根据补贴资金需求和财力可能,加大住房补贴资金筹集力度,切实推动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对直管公房和财政负担单位公房出售的净收入,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统筹用于发放住房补贴。对已出台住房补贴方案至今尚未启动的,要求其尽快启动,取信于民。对发放住房补贴确有困难的县市,应在坚持国家和省里统一政策原则下,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及时调整当地相应政策。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是货币化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各地要按照“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坚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坚持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加强分类指导,推进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

(二)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和《财政部、建设部关于抓紧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加大力度,落实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工作,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要求各市、县清理售房款,提出转换意见,报房委会和同级政府,使本地区可转换为住房补贴的资金得以落实;认真测算,制定发放住房补贴的工作计划,稳步推进住房补贴的发放。按建设部部署,今年上半年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国重点城市住房货币化工作督查,特别是对货币化补贴资金的转化落实工作进行重点督查,然后上报国务院,并由国务院办公厅向全国通报。各地要做好摸底和自查工作。

(三)要求各地应在2004年3月底前对出售公有住房收入使用情况组织专项审计,核实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是否真实、准确,账实相符,使用方向是否符合规定,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对违规使用和项目逾期贷款提出处理意见限期整改,并将审计结果以及处理意见和整改情况上报省房委会。

(四)加大力度开展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违规挪用及逾期贷款的清理回收和依法处理工作。对尚未严格按闽建房〔2003〕71号文组织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所辖县区进行检查,且售房款管理情况不清的应重新布置检查工作,并将情况及时汇总上报。各地区、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截留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已挪用、截留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应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回收”的原则,确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回收和还款责任,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等措施加大清理回收力度并如数追回,保证住房补贴资金及时到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已用于发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贷款的,要按时收回贷款本息;对尚未办理抵押贷款相关手续的,应尽快补办,保证贷款资金安全回收。

(五)对此次检查和各地整改情况,省建设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等部门对全省各地售房款管理使用和住房补贴发放情况进行通报,同时做好督查落实工作,对各地反馈意见中承诺的还款计划,适时跟踪落实。对拒不执行国家政策,挤占挪用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以及逾期项目贷款没有追回或造成资金损失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

(六)针对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存在问题,省建设厅拟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深入调研,制定管理使用办法以及维修基金提取、管理使用政策,加强规范化管理,防止新的挤占挪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同时,加快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转化为住房补贴资金工作,确保住房补贴资金落实到位。

附件:公有住房出售收入逾期贷款与违规使用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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