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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2004年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综合整治计划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4]55号
  • 【发布日期】2004-04-02
  • 【生效日期】2004-04-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2004年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综合整治计划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2004年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综合整治计划的通知

(闽政办[2004]55号)




厦门、漳州、龙岩市人民政府, 省直有关单位:

省九龙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征求厦门、漳州、龙岩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2004年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治计划》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二日


2004年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
生态破坏综合整治计划
省九龙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一、整治目标

90%以上省控监测断面(含交接断面)水质达到国家地表水(GB3838-2002)三类水质标准,交接断面水质100%达到国家地表水(GB3838-2002)三类水质标准。基本完成流域生猪养殖业污染治理。流域各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省里下达的指标内。厦门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龙岩、漳州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50%以上。流域水土流失面积减少,矿山整顿和生态林建设继续加强。

二、整治任务

(一)基本完成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

1.加大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力度。流域3市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新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选址必须符合养殖规划布局要求。禁建区划定后新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于年底前拆除;禁建区划定前已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于年底前治理达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申领排污许可证。加强对近年来养殖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对治理不力、废水超标排放的养殖户依法予以处罚。由省农业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局予以指导。

2.加强农村散养户沼气化建设。流域3市家庭散养户的畜禽养殖舍(点)必须按照村镇规划要求,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加快推广“一池三改”(沼气池、改圈、改厕、改厨)。由省农业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局予以指导和支持。

3.引导和鼓励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流域3市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出台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畜禽粪便综合加工利用企业发展,特别是要扶持利用畜禽粪便生产有机肥料的企业,从源头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的排放。推广生态型种养模式,有条件的地区要推广引猪上山、绿化荒山,开展生态型“零排放”种养模式试点,实施种养结合,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建设漳州市养殖粪便处置中心、龙岩市猪粪综合利用及生产生物有机肥工程。由省农业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局予以指导和支持。

4.制定养殖业发展规划。流域3市根据当地农业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功能区划,结合本区域农业结构调整和生态农业发展需要,编制本辖区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养殖业发展规模、企业布局、污染治理等作出明确规定,引导养殖业科学合理规范发展。由省农业厅予以指导和支持。

(二)推进垃圾污水处理产业化

1.加强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流域3市应根据省政府要求,放开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市场,鼓励各种经济主体积极参与,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年内重点建设5项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和8项城市垃圾处理场工程。由省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局予以指导和支持。

2.加快乡镇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省建设厅要制定《九龙江流域乡镇垃圾整治规划》,推动乡镇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漳州、龙岩市政府年内要建设22座乡镇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其中7座建成投入运行、10座完成主体工程、5座完成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建成12座乡镇垃圾中转站。南靖县靖城镇、龙岩新罗区雁石镇等已建成的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要投入运行。由省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局予以指导和支持。

3.各地应采取措施加强监管,严禁在江河两岸堆放、倾倒可能造成水体污染和河道淤积的废弃物。由漳州市组织实施市区内河综合整治工程。省建设厅、环保局、水利厅予以指导和支持。

(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

1.开展“青山挂白”专项治理。流域3市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于6月30日前,完成高速公路同三线(厦门、漳州段)沿线两侧禁采区“青山挂白”治理任务;10月30日前,关闭九龙江干流和鹰厦、漳龙坎等铁路沿线两侧禁采区内所有矿山。同时,漳州市完成矿点整治7处,并建设长泰县陈巷镇、枋洋镇大型石渣处理场。龙岩市完成新罗区马坑粘土矿区、天玉石场植被恢复,开展中甲矿区、太保林矿区植被恢复和拦渣坝建设。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林业厅、水利厅、环保局予以督促和指导。

2.开展水葫芦专项整治。流域3市政府要按照省政府部署,对流域内河流、湖泊、水库、池塘、水渠、稻田等的水葫芦进行全面彻底打捞、清理,并建立常年除治队伍,要吸收国内外治理水葫芦的最新科研成果,将水葫芦种群长期控制在较低数量。由省水利厅牵头予以指导和支持。

3.加强水土流失治理。流域3市政府要继续组织实施水土流失治理工程,重点完成治理面积600公顷,其中厦门市治理水土流失500公顷、龙岩市100公顷。由省水利厅予以指导和支持。

4.实施生态林和天然林保护。流域3市政府要继续组织实施生态林和天然林保护工程,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及生态林建设工程。漳州市完成一重山一面坡造林0.5万亩、生态林管护269万亩。由省林业厅予以督促和指导。

5.由厦门市政府组织编制完成《生态市建设规划及实施纲要》,开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继续开展厦门西海域环境整治工程,全面禁止水产养殖,开展清淤工作,编制实施西海域开发利用规划。

(四)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1.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流域3市政府要完成辖区内九龙江流域水环境容量核定,以及流域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超过环境容量或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的区域,应限期削减总量,不再新建、扩建加重环境污染的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总量。省环保局予以督促和指导。

2.推行清洁生产。流域3市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对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要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定期公布其排污状况。漳州糖业股份有限公司要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省经贸委、环保局予以督促和指导。

3.加强环境监测监控。流域3市政府要加强省控断面水质监测和分析,龙岩市、漳州市要分别对雁石桥、洪濑口断面超标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整治意见;厦门、漳州市要分析河口断面水质超标原因。组织开展污染源年度监测,增加监测频次。流域3市要分别建成环境自动监测监控分中心,实现重点污染源的在线监测监控和数据联网。由省环保局予以督促和指导。

4.由漳州市政府组织开展漳州市康复医院、长泰县第二医院、龙文区医院医疗废水治理工程。龙岩市政府组织开展医疗垃圾集中处置中心和漳平市医疗垃圾处理站建设,并投入使用。由省卫生厅、环保局予以督促和指导。

三、整治措施

(一)落实责任制。3市政府要参照龙岩市做法,将畜禽养殖业污染和乡镇垃圾污染治理任务完成情况,列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整治不力的,进行严肃处理;对按期完成任务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加快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进程。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省政府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政策,落实具体措施,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同时,各地应研究出台乡镇垃圾焚烧处理场建设及其配套的经营、管理办法,确保建成的乡镇垃圾处理场充分发挥效益。

(三)强化整治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九龙江流域综合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切实保障整治资金落实到位,对历年截留的补助资金应尽快全额下拨。龙岩、漳州市要抓紧制定年度专项资金补助计划,报省有关部门审核备案。省直有关部门用于九龙江流域综合整治的各项资金要继续安排。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四)加强相关技术指导。各有关部门要转变职能,强化服务,加大技术指导和支持力度。建设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垃圾污染治理的技术指导,农业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技术指导。

(五)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环保部门要继续组织开展清理整顿专项环保行动,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各相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强化对分工任务的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对各种环境违法行为予以曝光,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氛围。

附件:2004年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整治项目计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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