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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实现矿业秩序 全面好转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土资源部
  • 【发布文号】国土资发[1998]6号
  • 【发布日期】1998-04-10
  • 【生效日期】1998-04-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实现矿业秩序 全面好转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实现矿业秩序
全面好转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继续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精神,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矿业秩序,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部根据当前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形势的需要,提出了《全国实现矿业秩序全面好转工作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全国实现矿业秩序全面好转工作意见

国土资源部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
附件:
全国实现矿业秩序全面好转工作意见

1995年底《 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国发[1995]33号)发出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积极组织力量,开展了大规模的治理整顿工作,全国矿业秩序有了明显好转。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1995]33号文件,继续搞好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地矿部于1997年2月19日发出了《关于贯彻实施〈 矿产资源法〉进一步整顿和维护矿业秩序的通知》(地发[1997]47号),提出了在大规模的集中治理整顿工作结束后,矿业秩序整顿成果巩固和维护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计划用2至3年的时间,分期分批实现全国矿业秩序全面好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地发[1997]47号文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本辖区矿业秩序整顿和维护工作规划,并积极组织了具体的实施。目前,一些省份分地区的检查验收工作正在积极准备之中。为有效促进各地按照国发[1995]33号文和地发[1997]47号文的要求做好矿业秩序整顿工作,现就全国实现矿业秩序全面好转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实现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的标准
(一)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的含义
矿业秩序全面好转是指辖区内的有矿业活动的所有地区、所有矿种的矿业勘查、开发均已建立了正常的秩序,实现持证、有序开发,热点、难点问题全部得到解决,新出现的违法勘查、违法采矿活动得以及时查处,辖区内的矿业活动全部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二)实现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的 目标要求
1、国有矿山企业、三资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持证率为100%,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采矿许可证持证率98%,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企业或单位勘查许可证持证率100%。
违反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政案件能够得以及时查处。
2、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面达到100%。
3、辖区内没有发生由于矿业权纠纷、非法矿业活动干扰等造成矿业权人停产、停工事故。
4、依法规范矿产品流通秩序,对非法进行矿产品交易活动和收购无证开采单位采出的矿产品等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5、地矿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无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越权管理等违法行政行为。
6、杜绝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参与或变相参与矿业开发、经营等活动。
(三)建立日常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建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整顿和维护矿业秩序的责任制度;并初步完善矿业勘查、开发、运销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制度,基本形成横向、纵向的监督管理网络。

二、实现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的时间进度
1、1998年8月底以前山东省完成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的检查验收工作;10月底以前海南、山西完成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的检查验收工作;11月底以前上海市完成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的检查验收工作;12月底以前河北、河南、辽宁、新疆、浙江、宁夏、甘肃等7个省(区)完成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的检查验收工作。
2、1999年3月底以前天津、北京完成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的检查验收工作;6月底以前湖南、江苏、福建、黑龙江完成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的检查验收工作;9月底以前吉林省完成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的检查验收工作;10月底以前广东、湖北、内蒙古、重庆、江西、青海、西藏等7个省(区、市)完成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的检查验收工作;12月底以前陕西、广西、贵州、安徽、云南、四川等6个省(区)完成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的检查验收工作。
3、各省(区、市)在以上要求的年度内,矿业秩序全面好转检查验收工作的具体时间,可以根据辖区内实际工作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情况应及时报部。

三、实现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的保障措施
1、继续加强矿业法制宣传教育,强化依法办矿意识。
加强修改后的《 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颁布的三个配套法规的宣传,组织矿山企业法人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
2、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维护矿业秩序的职责,加强对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有效地组织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各司其职,相互协作,综合治理。
3、加强对违反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和打击力度,从严、从快查处“回潮”,坚决制止反复现象。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战略,深化辖区内的矿业体制改革,使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继续贯彻“因势利导、疏堵结合”的方针,妥善处理好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关系。
5、部在1998年上半年组织对规划在1998年底以前实现全面好转的省份的检查促进;1998年下半年和1999年对其它省份进行检查。
6、部提请国务院督察组对部分省(区、市)的一些重点矿区进行现场督察。

四、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的检查验收工作
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的检查验收工作主要采取省内自查验收的方式进行,部将组织检查组进行抽查。各地要严格按照实现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的检查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和考核,成熟一个地区验收一个地区,绝不能留死角。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在本辖区的检查验收后的1个月内,将检查验收结果报部,部将对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的情况进行通报。
请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上述要求,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工作做出部署,并由本省(区、市)的矿业秩序整顿牵头单位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份10日前,将阶段工作进展情况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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