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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基字[1998]11号
  • 【发布日期】1998-03-17
  • 【生效日期】1998-03-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8年3月17日证监基字〔1998〕11号)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证券经营机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基金托管部:
为落实《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8〕9号)的精神,确保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基金帐户只能用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和上市国债。

一、本次开元、金泰基金发行,仅限于自然人申购。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国债专户不能买卖证券投资基金。

四、证券经营机构对持有基金帐户的投资者开设资金帐户,不得收取开户费。

五、证券营业部作为基金帐户开户代理点的,不得强制要求开设基金帐户的投资者必须在本证券营业部买卖证券投资基金。

六、自1998年3月18日开始,各地证券登记公司和开户代理点开始办理开设基金帐户的业务。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应积极采取措施,尽快与未联网的开户代理点办理好联网事宜,进一步方便投资者开户。

七、一个自然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资金帐户,并只能对应一个股票帐户(证券帐户)或基金帐户。对于违反规定,允许一个自然人开设和使用多个资金帐户对应多个股票帐户(证券帐户)或基金帐户,用于申购或买卖基金单位的证券经营机构,中国证监会将严肃处理该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直至停止该机构的一项或多项证券业务资格,停止该机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证券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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