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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简易程序

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的基本前提:1、积极条件,简易程序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2、消极条件:下列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2015年《民诉解释》第257条)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3)发回重审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4)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5)第三人撤销之诉; (6)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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